國家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國簡字,97年度,1號
SSEV,97,新國簡,1,2008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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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 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360,446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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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