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移轉登記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97年度,515號
GSEV,97,岡簡,515,200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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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溫麗燕
被   告 丙○○○○○○
      丁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10月21日所為之97年度岡簡字第515 號民事簡易第1 審宣示判決
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有誤繕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土地所有權部之登記次序:3 」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土地所有權部之登記次序:3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97年度岡簡字第515 號之民 事簡易第1 審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本裁定書 主文欄內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具狀到庭陳述明確,復 據本院職權調閱前開97年度岡簡字第515 號民事簡易第1 審 卷宗核閱無訛,揆諸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具狀請求更正,於 法核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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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