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97年度,1013號
GSEV,97,岡小,1013,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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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岡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余榮昌即尚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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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