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97年度,854號
SLEV,97,士小調,854,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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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調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慶尚律師
            之1
複代理人  葉又華律師
相 對 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地亦在高雄市,有原告 起訴狀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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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