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差額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簡調字,97年度,28號
SLEV,97,士勞簡調,28,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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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華信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服 務及保密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該合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 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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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