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7年度,1714號
SLEM,97,士簡,1714,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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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3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丙○○甲○○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台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碗公壹個、骰子肆顆、新台幣肆萬零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2行「 黃石旺」,更正為「黃旺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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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