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伍佰
參拾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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