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移調字,97年度,20號
CYEV,97,朴簡移調,20,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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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伍佰
  參拾壹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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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