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勞小字,97年度,5號
CYEV,97,嘉勞小,5,200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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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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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