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天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儀騰律師
范纈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湖簡字第2289號返還租賃物事件於97年12月
5 日下午4 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國棟
書記官 林可婷
通 譯 黃詩文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原告自民國(以下同)83年間起,即將如附表所示之家具出 租與被告,嗣被告於92年6 月間以書面及口頭向原告表示終 止租約之意思,但迄今尚未歸還任何租賃物,該些租賃物仍 然為被告掌握、佔據及使用中。
2、爰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租賃物,並 自8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3、提出LEASE AGREEMENT 英文原版、及承租合約中文翻譯版、 存證信函等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被告南港分公司與原告前所簽訂之系爭租賃契約,係以英文 製作,而無中文契約,此係因承租之家具係為供當時擔任南 港分公司經理之法籍人士柯漢諾先生使用,故以英文製作租 賃契約。故原告所舉判決中之中文「承租合約」,並非兩造 所簽訂之合約原本,而為原告所自行製作,此由該中文「承 租合約」並未有兩造之用印,即可得知。
2、原告所舉之家具清單乃自行製作,其上並未有兩造之用印或 騎縫章,被告茲否認該家具清單之形式真正及實質真正,故
該份家具清單亦無法證明租賃家具為何。
3、原告自始未能舉證其所請求之家具確實存在,亦未能舉證被 告占有家具,其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4、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理由要領: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據其提出LEASE AGREEMENT 英文原 版及承租合約中文翻譯版、存證信函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 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 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 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 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43 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有出租被 告如附表所示家具,既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兩造所訂定之英文版租賃契約 中確有關於如附件家具清單第9 、10項所示家具之出租約定 ,及原告確有交付上開家具予被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查原告主張被告之南港分公司曾於85年10月15日向原告承租 家具及定有租賃契約之事實,固據其提出LEASE AGREEMENT 英文原版一件為證,被告雖不爭執上開LEASE AGREEMENT 英 文版之真正,但否認雙方有約定租用如附件家具清單第9 、 10項所示之家具。經查上開LEASE AGREEMENT 英文版內並無 關於家具明細之記載,自不足據為認定雙方有關於如附件家 具清單第9 、10項所示家具之租賃約定。又原告亦自承系爭 中文家具清單係其自行製作者等語,雖其另稱上開LEASE AGREEMENT 英文版原本有加附之英文家具清單云云,惟亦自 認其並未持有云云。原告既不能提出LEASE AGREEMENT 英文 家具清單,復不能證明上開中文家具清單即係與LEASE AGREEMENT 英文家具清單完全相符,而被告又否認如附表所 示家具清單為真正,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57 條之規定,自難 認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家具清單具有形式上之證據力。 4、又原告所提出被告93年5 月6 日台北台塑郵局第1205號存證 信函,雖附有上開LEASE AGREEMENT 英文版實際使用人柯漢 諾聲明書,表明所使用之各家具現況,惟該聲明書之內容並
未包括如附表所示之家具,是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聲明書,亦 不足以據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5、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本於兩造LEASE AGREEMENT 英文版租賃 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家具,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110元,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附表:
一、小孩房【4】:
1、雙層高級彈簧床,價值20,000元。
2、二個紅木小矮櫃及床頭板,價值10,000元。 3、紅木書桌+書椅+書櫃,價值25,000元。二、休閒小客廳:
高級逍遙椅+周邊休閒設備及擺飾及電視+錄影機,價值 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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