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至同上
被 告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其汽車保險單第1515FX501197號所承保訴外人郭嘉惠所有,且由訴外人郭嘉惠駕駛之1488-KH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6年10月24日下午9 時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路385 號前,因訴外人張麗貞駕駛車號341-CH號小客車行駛時迴轉不慎,致擦撞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被告應負肇責。綜上所述,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現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員警處理在案。被告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事故發生時為訴外人張麗貞之僱用人,是被告應與其受僱人張麗貞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本件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1,880元,並由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11,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理賠計算書、發票、估價單、行車執照、車輛受損照片、債 權移轉同意書、通知函及回執等為證,本院又依職權調閱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有關系爭車禍之談話筆錄、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等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 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又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 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 條、第 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3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 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3 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 第1 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11,880元,由估價 單觀之,工資為2,900元、烤漆為8,300元、零件為680 元, 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 )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 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4年7 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 卷可參,距肇事96年10月24日,應折舊2年4個月(未滿1 月 ,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442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 入),即零件僅得請求238元 ,加上工資2,900元、烤漆8,300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 為11,438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1,4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可婷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680X0.369=251
第2年折舊額 (680-251)X0.369=158第3年之4月折舊額 (000-000-000)X0.369X4/12=332年4月之折舊額共計442元 (計算式如下:251+158+33=442)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