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記股份有限公司
號8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2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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