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827號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1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