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京富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聖德即聖財工程行間公示送達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楊聖德之戶籍謄本。
二、提出聖財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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