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聲字,95年度,2號
FSEV,95,鳳簡聲,2,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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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京富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楊聖德即聖財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承包「模板工程」,惟因相 對人群體下包集體至工務所反應相對人諸多應負款項皆有延 遲付款情況,聲請人遂於94年12月7 日以「新興郵局7318 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與聲請人聯繫出面解決,惟上開存 證信函因相對人行方不明而遭退件,為此提出上開存證信函 、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聲請裁定准就94年12月7 日「高雄 新興郵局7318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上開存證信函、信封各1 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上開信證信函之郵寄地址為相對 人所獨資經營之工程行所在地,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之戶籍 地址即高雄縣大社鄉○○路62巷88之49號為送達,尚難謂相 對人之行方不明,聲請人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 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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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富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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