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保險簡字,94年度,7號
FSEV,94,鳳保險簡,7,2006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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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28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3,508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
新台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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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