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12
月27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400012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處罰鍰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漁船用柴油3200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2月8日9時30分。 (二)地點:高雄縣林園鄉○○路段
(三)行為:以自用小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3200公 升。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高雄煉油廠之購入扣押 及沒入石油製品交貨單1紙、照片7 張附卷可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63條第1 項第7 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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