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798號
KSBA,94,訴,798,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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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98號
               
原   告 怡錩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游朝順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訴字第0九四一三00八二五0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委由冠弘報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冠弘公司)向被告所屬中興分局報 運自中國大陸進口ALUM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UNWROUGHT)乙批(進口報單第BE/93/X483/0004 號),其稅則號別報列為第7601.20.90.00-6號,通關方式 原經電腦核定為C1(免審免驗),因該分局稽查人員過濾艙 單後研判來貨品質可疑,乃通報將來貨改按C3(應審應驗) 方式通關。嗣經該分局派員查驗結果,認定來貨為ALUMINIU 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已塑性加工)50 0mm×10mm,並改列稅則號別為第7604.29.10.00-1號,輸入 規定為MWO,核非屬經濟部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乃認 原告涉有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之違法情事,被告爰依據 行為時(下同)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原告貨 價一倍之罰鍰新台幣(下同)一、四五七、0三三元,併沒 入涉案貨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 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 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爭點:
甲、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進口之系爭貨物,其中含鍶之成分百分之十以上 (約佔百分之十二.二),其用途僅作為調質劑,主要作為 輪圈業者製造輪圈時之添加劑,性質上屬工業原料,此有中 鋼鋁業公司研究發展處函復文所載「...二、鋁鍶合金線 為鑄造常用之調質劑(即冶金用途)。三、鋁鍶合金線除鑄 造用途外,尚未有其他用途。」可證。又系爭貨物鋁鍶母合 金在中華民國海關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中,並無 明確規範此一類稅則之情形,可否由被告逕自認定為鋁合金 條及桿,而依該稅則分類表7604.29.10為申報類別,誠有疑 問;蓋該稅則分類表編號7604商品之內容,均屬具成品性質 之型材,並非原料,而系爭貨物確實僅能適用於調質添加劑 ,性質上屬原料性質,被告將系爭貨品逕認為7604之商品, 其認定即屬錯誤。
二、海關進口稅則第七十六章目註內容,關於鋁合金之認定為: 鋁之重量較任何其他元素均大之金屬,並需其他元素(包括 :鉻、銅、鎂、錳、鎳、鋅)或鐵加矽至少有一種其重量比 前表所列限量為大或其他元素(包括:鐵、矽、鉻、銅、鎂 、錳、鎳、鋅)之總重量超過百分之一者,則其他元素之定 義僅為上述之鉻、銅、鎂、錳、鎳、鋅、鐵、矽等元素,故 鋁合金型材應指鋁與上述其他元素結合謂之,是系爭貨物鍶 之成分自不在第七十六章目註其他元素之列,被告未詳究本 件貨物之鍶非在鋁合金型材中之其他元素之列,逕將本件貨 物歸列為鋁合金型材,其裁量認定上已逾越法規之範圍,顯 屬違法瑕疵之裁量。財政部訴願決定書上第十頁認為,有關 貨品分類體系、各類註、章註、目註及解釋準則部分,皆是 以英文為原版,如適用上發生疑義時,應以英文版為真義云 云,如前述,海關進口稅則第七十六章目註有關鋁合金之解 釋內容,其他元素之定義已臻明確,僅包括鉻、銅、鎂、錳 、鎳、鋅、鐵、矽,並不包括鍶,若以英文版「for example 」認為尚包括其他元素在內(即鍶亦包括其中),則其解釋 認定上顯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蓋關於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 ,應以法律保留為之,而其法律尚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以免行政機關因過度恣意解釋而侵害人民權益;再者,海關 進口稅則貨品分類表中所訂立之貨品分類,事涉人民納稅之 義務,行政機關解釋貨品分類更應遵守租稅法律原則之精神 ,既然中文認定其他元素之定義已臻明確,僅包括鉻、銅、 鎂、錳、鎳、鋅、鐵、矽,並不包括鍶,即不應比附援引英



文版「for example」認為其他元素包含鍶,更何況英文版 其他元素內容也未載明將鍶列入其內,是故就限制或剝奪人 民權利之事項,應為法律保留,而此法律尚須具體明確,始 符法之明確性原則,尤其有關租稅之課徵,更應嚴格遵守, 則被告將本件系爭貨物在無法律明確規範下,認定為鋁合金 類別範圍即屬違法不當。
三、系爭貨物係原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自大陸廣東新興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新興公司)進口剪切鋁廢料,為該 公司鋁鍶合金盤線生產過程中剪切的下腳廢料以及瑕疵品經 剪切而成,其著重於鍶的含量,國際上其英文名稱為「ALUM 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CUT ROD」,譯成中文為 鋁母合金鋁鍶切條,應只適用於重熔,無法作為型材,其用 途與銅母合金相同,均作為添加使用,性質上均屬原料,鑑 於鋁母合金沒有自成一章節規範,按海關進口稅則㈡解釋準 則中四「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應適用 其性質最類似之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故其課稅額度應等 同銅母合金之額度,始符平等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之精神; 因本件進口貨物報單上已載明CUT ROD,意思為to cut into little pieces,al wire rod或al coiled rod,即經剪切 後已失去線材作用,與7601鋁丸用於冶金調製劑相同,應視 為「非型材唯一用途為冶金用」,與7601註解一致,至於是 否經過塑性即非重要。因該7601稅則額度與銅母合金稅則額 度相同,佐以鋁母合金與鋁丸用途相同、製程無太大差異之 情況下,則原告將系爭產品列為7601項下之7601-20並無不 當之處。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涉嫌虛報貨物逃避管制 」科處罰緩之規定,尚需「故意或過失虛報」為構成要件, 即原處分機關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欲加以處罰時, 本應由原處分機關舉證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始符行 政罰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予處罰。」之明文,本件進口報單上,品名已清楚寫明 「Cut Rod」,經海關人員檢查、送驗也確實屬鋁母合金切 條,則原告對於貨物品質有何虛報?因系爭貨品為有冶金添 加物,在國際慣例上,國際廠商都會加註「Unwrought」當 成未經塑性加工物,則原告在系爭貨物上加註「Unwrought 」有何不當?是故被告以原告報單上加註「Unwrought」字 樣,認為原告瞭解虛報造成逃避管制之嚴重性,為過度臆測 之想像,被告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原告有虛報貨物逃避管制之 情事,卻逕自認定原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科以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處分,即屬



違法。
五、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簡稱H.S.),其貨品分類方式係依 照貨物的製造程度,即原料、未加工產品、半製成品、製品 的順序來編定稅則號別,稅則號別由小而大,此點核先確立 。蓋此牽涉到鋁母合金究竟是傾向於原料抑或製品之光譜之 座落位置,用以檢視兩造所主張之稅則號別較為符合系爭進 口物品之屬性。查:
(一)銅母合金並非銅合金:
   依據第十五類「卑金屬及其製品」之類註五之合金分類, 特別將第七十二章及七十四章之合金鐵及「銅母合金」除 外,並非表示銅母合金非屬合金,乃是因為銅母合金之性 質,較趨向於添加劑、原料,蓋依據第七十四章「銅及其 製品」章註1(C)銅母合金之定義乃是「銅與以重量計超 過銅之重量百分之十之其他元素之合金,不適於展性用途 者,一般用於製造其他合金之添加物或作為脫氧劑、脫硫 劑或在非鐵金屬冶煉上作為類似用途者。」以及於該章總 則說明7403.29其他銅合金特別載明「第74.05節之母合金 除外」,並於74.05銅母合金之說明中強調「本節僅包括 不具可鍛性之此類合金」,換言之,雖然銅母合金形式上 屬於合金,然因其性質與銅合金之性能有異,故並非歸類 在合金之範疇。此即依據第十五類「卑金屬及其製品」之 類註A(2)卑金屬合金載明:「此類合金,依照其中佔重 量最多之金屬分類,但鐵合金(見第72.02節註解)及銅 母合金(見第74.05節註解)除外」之由。(二)所謂鋁合金之元素僅限於下列八種元素鐵、矽、鉻、銅、 鎂、錳、鎳、鋅,至於其他元素乃為微量元素:按鋁合金 依照第七十六章總則說明中揭示:「鋁可與其他元素像銅 、鎂、矽、鋅或錳製成合金增強其硬度及韌性。這些合金 亦可藉時效硬化處理來改善,這些製程可能還要經過回火 。依第十五類類註5規定(參閱該類註解總則)可能歸入 本章之主要鋁合金為:(1)鋁銅合金。此係以鋁作基材 含有少量銅的合金。(2)鋁鋅銅合金。(3)鋁矽合金。 (例如alpax,silumin等)。(4)鋁錳鎂合金。(5)鋁 鎂矽合金(例如almelec,aldrey等)。(6)鋁銅鎂錳合 金(例如duralumin)。(7)鋁鎂合金(例如magn alium )。(8)鋁錳合金。(9)鋁鋅鎂合金。這些合金的大部 分可能含有少量的鐵、鎳、鉻等。並依照其來源國別,上 市者往往有不同之商品名稱。」而目註亦揭示:「本章下 列名稱之涵義如下:(a)鋁(非合金)以重量計金屬含 鋁量最少在百分之九十九,但所含任何其他元素之重量以



不超過下表所列限量為限:...(b)鋁合金鋁之重量 較任何其他元素均大之金屬,並需:(1)其他元素或鐵 加矽(合計)至少有一種其重量比前表所列量為大;或( 2)其他元素之總重量超過百分之一者。」亦揭示鋁合金 之元素,限於如上八種元素(鐵、矽、鉻、銅、鎂、錳、 鎳、鋅),此為國際之規範,只要元素成分有異,均會影 響其機械性能,故所謂鋁合金者,僅限於該等元素,至於 其他元素則僅屬微量元素。
(三)業界確實有鋁母合金:
   依照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之鋁合 金鑄造技術及未來市場發展展望研討會教材8-21頁至58頁 顯示鋁鍶合金(鋁母合金)之功能在於調質,且確實業界 有鋁母合金之稱謂。
(四)鋁母合金與銅母合金性質類似:
   本件之鋁母合金性質於銅母合金之性質係相同,均屬原料   、調質劑之性質,如同中鋼鋁業公司研究發展處之函謂「 二、鋁鍶合金線為鑄造常用調質劑(即冶金用途)。三、 鋁鍶合金線除鑄造用途外,尚未有其他用途。」可知鋁母 合金形式上雖為合金,然與原料、調質劑實屬無異。(五)系爭物品被告列為半製品性質之7604有所不當:   被告將之列為鋁合金條及桿性質之7604.29.10.00-1,顯 與鋁母合金之調質劑性質有極大之差異。在學理上,純鋁 中加入合金元素配製成鋁合金,可以改變其組織結構及性 能,使之適應各種機器零件。純鋁之力學性能不高,不適 宜製作承受較大負載之結構零件,為了提高鋁的力學性能 ,在純鋁中加入某些合金元素製成鋁合金,其主要之元素 有如上之八種元素及微量元素,在加入的合金元素中大多 是熔點很高的元素,若直接加入鋁液中是極其困難,因之 ,通常將高熔點的合金元素先製成母合金,如Al-Si、Al- Cr、Al-Mn、Al-Cu、Al-Ti、Al-Sr、Al-Ti-B、Al-Sr-Si 等,它的熔點與鋁合金融化溫度相近,可以順利的配製各 種鋁合金。通常這些添加用母合金均必須重熔,亦即重熔 為唯一用途,故鋁母合金都以鑄造(屬於unwrought)為 主,沒有加工之必要,但在十幾年前,西方國家鋁母合金 生產工廠,發現Al-Ti-B(細化劑)一般都直接投入爐中 ,在脫氧前作業,但因有些澆鑄時間過久,相對效果降低 ,於是發明了爐外添加Al-Ti-B線,熔解速度快、減少耗 能,另配合餵線機添加,使結晶更加穩定完整,為達此添 加方式,利用一貫作業(連鑄連軋)生產方式,大大降低 生產成本,然卻也顛覆了添加用鋁母合金都是以未塑性加



工(un wrought)型態,而國內鍛造廠之上游圓鋁擠錠生 產工廠幾乎均全部進口使用此類之連鑄連軋生產方式所生 之產品,此已實質為wrought,但目前國內進口均仍以 unwro ught為申報進口。同樣的本件Al-Sr與Al-Ti-B均屬 調質劑,均有coil wire及cut rod型式,coil wire用在 較大熔解爐,cut rod用在小型單爐,它們的本質不變, 都是添加用,唯一用途即在於重熔(即冶金用),只不過 cut rod係自coil wire剪切成,以符合國內廠商沒有餵線 機而使用小型單爐之現況。如依被告所主張cut rod係禁 止自大陸進口,然被告如何主張coil wire卻可以開放自 大陸進口?故被告執著於「已塑性加工」一點,顯與目前 國際現況及發展有所違背。
六、鋁合金有其固定之金屬成分,因之所謂鋁合金者,其成分限 於「鐵、矽、鉻、銅、鎂、錳、鎳及鋅」等元素,此乃何以 第七十六章目註(乙)揭示鋁合金乃是「鋁之重量較任何其 他元素均大之金屬,並需(1)其他元素或鐵加矽(合計) 至少有一種其重量比前表所列限量為大;或(2)其他元素 之總重量超過百分之一者。而其他元素,乃列舉「鉻、銅、 鎂、錳、鎳及鋅」,蓋此等元素之合金方能增強其硬度及韌 性,至於未列舉之其他元素,乃係微量,而本件之元素乃是 鍶,所占比例高達百分之十二.二,其添加元素並無法增加 硬度、韌性,乃純粹作為調質劑,故非屬該「其他元素」之 範疇,否則其他元素欄應會將之列入。又如被告所述該等元 素僅屬例示規定,則何以不簡單的規範說「只要是鋁的成分 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九者,均屬鋁合金」,此豈非更簡單能夠 說明鋁合金?何以不如此規範?此乃是因為業界僅有該列舉 之元素,方能增加鋁之硬度及韌性使然。實則,第十五類「 卑金屬及其製品」之類註3明示:「本分類所稱之「卑金屬 」係指: 鐵及鋼、銅、鎳、鋁、鉛、鋅、錫、鎢、鉬、鉭、 鎂、鈷、鉍、鎘、鈦、鋯、銻、錳、鈹、鉻、鍺、釩、鎵、 鉿、銦、鈮、錸、及鉈。」係列舉所有之卑金屬,故如第七 十六章「鋁及其製品」目註一(乙)(2)中所稱之其他元 素,不限於「鉻、銅、鎂、錳、鎳及鋅」的話,大可載明所 有之卑金屬,何以僅列舉「鉻、銅、鎂、錳、鎳及鋅」,此 乃因為僅有此等元素,方具有增加硬度、韌性之功能,其他 卑金屬或係微量或係無此功能,故被告解釋所謂鍶元素亦在 其他元素之範圍內,乃是不明鋁業界所致。又目註(乙)( 2 )的英文原版與銅章註英文比較,均屬相同,然銅的部分 中文有「前表所列」四個字,而鋁的部分卻無,致使海關人 員誤解,對照英文有「such」一字,指的是這個表列元素為



準,海關人員卻以表內「for example」一詞解釋自然界任 一元素皆包含在內,此與學理上完全有違的,蓋如前所述, 鋁合金乃僅限於該八種元素及微量元素,如不符合鋁合金的 國際成分規範熔煉,即屬不良品,不會被接受,故被告此種 解釋顯然不瞭解業界使然。
七、鋁業界爭取圓鋁擠錠歸類7601,不管直式澆鑄或臥式澆鑄都 有一個拉力(即有塑性加工的痕跡),然亦歸類在7601,原 因就在於圓鋁擠錠是原料而非成品;又鋁丸塑性加工者比比 皆是,亦歸類在7601,原因乃是鋁丸亦係需重熔為冶金脫氧 劑。本件鋁鍶合金之性質,由於依準則一至三均無法歸類在 既有之稅則號別,因其性質與銅母合金相近,而依照銅母合 金並未列入銅合金之範疇,因之,本件鋁鍶合金亦不應列入 鋁合金之範疇,又有鑑於鋁母合金乃作為調質劑,性質與鋁 丸之功能相近,而鋁丸具有塑性加工性質,然仍歸類在7601 ,故鋁母合金歸類在7601.20.90.00- 6之「其他鋁合金,未 經塑性加工者」,比較符合鋁鍶合金之性質。蓋海關進口稅 則解釋準則四規定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節者,應適 用其性質最類似的貨品所屬之節。依此準則,國外製造工廠 以貨物本質歸入7601,在裝船文件直接加註「unwrought」 以符合未塑性加工鋁之7601,依準則四(二)根據本準則分 類,需與他相類似貨品先比較,選擇最相似的節分類。如前 所述,由於鋁母合金類似圓鋁擠錠、鋁丸,故應歸類在7601 。雖然其製程因一貫作業而產生軋延情形,但由於並不屬於 鋁合金,故不屬於7604,而之所以用UNWROUGHT申報,乃是 因為它的本質係屬於鋁母合金,需重熔,故是否WROUGHT抑 或UNWROUGHT,在鋁母合金來說並不重要,且線材因為經過 剪切破壞,亦失去線材功能,因之,以7601歸類其稅則號別 較符合鋁母合金之性質。
八、原告從事此業已數十年,之前以7601.20.90.00-6稅則號別 進口同樣之鋁鍶合金不計其數,其中亦有經C3查驗者,如稅 則號別有問題,何以先前竟能通過,而本次則無法通過乎? 顯見被告之查緝標準自己亦無統一之標準可供遵循,否則何 以會有如此之差別對待乎?
乙、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本件來貨原申報為「ALUM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UNWROUGHT)」,經被告查驗結果認定為「ALU M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已塑性加 工)500mm×10mm」,其貨名雖相同,惟加工程度不符,為 慎重計,被告除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會同原告代表人陳德 仁,取具代表性貨樣送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以下簡



稱工研院)化驗鑑定外,復於同年月二十七日以「高雄關稅 局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連絡單」向中鋼鋁業公司查詢。 無論據中鋼鋁業公司研究發展處之簽復:「一、由照片判斷 ,該物品由熱軋延成線狀,無冷塑性加工。二、鋁鍶合金線 為鑄造常用調質劑(即冶金用途)。三、鋁鍶合金線除鑄造 用途外,尚未有其他用途。」或按工研院鑑復:「...二 、鑑定結果:觀察鋁材之表面,可見明顯之長條縱方向紋路 ...此痕跡應為經過擠型(原文)(Extrusion)或抽拉 (Drawing)等製程時,材料與模具接觸所產生...以光 學顯微鏡觀察其微結構...鋁材之晶粒延(原文)縱方向 排列,應為經過擠製或抽拉等加工所形成。故分析之鋁材為 經擠製或抽拉等方式成形之塑性加工材料(Wrought materi al)。」本件來貨皆足堪認定係經擠製、抽拉或軋延等熱塑 性加工過程之產品(依機械材料及加工學觀點,塑性加工者 ,簡言之,係指在高溫或常溫中對於金屬胚料施以外力,使 之產生永久變形之加工。又塑性加工因加工溫度之不同,可 分為熱塑性加工【即在胚料之再結晶溫度以上溫度所進行之 塑性加工,或稱熱作。鋁合金胚料之結晶粒較粗大,採熱塑 性加工可使胚料組織內孔隙減少,讓產品組織細密化,達到 改善機械性質之目的。】及冷塑性加工【或稱冷作】,而塑 性加工之方法,最常採用者為擠製【Extrusion】、抽拉【 Drawing】、滾軋【Rolling】、鍛造【Forging】及彎曲【 Bending】等)。
二、又據工研院之化學分析報告、行為時「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 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第十五類「卑金屬及卑金屬 製品」類註3:「本類所稱之卑金屬係指鐵及鋼、銅、鎳、 鋁、鉛、鋅、錫、鎢、鉬、鉭、鎂、鈷、鉍、鎘、鈦、銛、 銻、錳、鈹、鉻、鍺、釩、鎵、鉿、銦、鈮、鍊及鉈」規定 、類註5:「合金分類(不包括第七十二章及第七十四章之 合金鐵及銅母合金)...(乙)由本類基本金屬及不屬於 本類之元素所合成之合金,如其基本金屬總重量等於或超過 其不屬本類元素總重量者,應視為本類之基本金屬合金。」 及同合訂本第七十六章「鋁及其製品」目註1:「本章下列 名稱之涵義如下...(乙)鋁合金-鋁之重量較任何其他 元素均大之金屬,並需...或(2)其他元素之總重量超 過百分之一者。」等規定,本件來貨因鋁總重量約占百分之 八六.六九以上,遠超過不屬本類元素鍶等之總重量(約占 百分之十二.二),故本合金名稱應屬海關進口稅則所稱「 鋁合金」範疇,而不應以俗稱「鋁母合金」認定,自無法將 來貨視同銅母合金歸列稅則,況事實上亦無鋁母合金稅則可



歸列。另本件稅則號別經被告以「高雄關稅局進口稅則分類 疑問及解答」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解答結果,亦認定其 稅則號別宜歸第7604.29.10號,被告按實際來貨狀態將稅則 號別改列為第7604.29.10.00-1號,貨名屬「鋁合金條及桿 」項下,並無不合。
三、再者,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係我國為因應世界潮流,配合 國家政策需要,以歐洲關稅合作理事會(現已改稱為世界關 務組織【WCO】)制定之調和商品分類制度(簡稱H.S.)為 基礎加編而成,並依法定程序送經立法院審議、制定,由總 統公布施行,為一兼具實質與形式意義之法律,其中有關貨 品分類體系、各類註、章註、目註及解釋準則部分,皆是以 英文為原版,而中文僅為翻譯版,如適用上發生疑義時,為 探求真意,自應以英文原版為宗,故本件原告雖極力主張前 揭合訂本第七十六章「鋁及其製品」目註一(乙)(2)中 所稱之其他元素,除鐵加矽外,僅包括「鉻、銅、鎂、錳、 鎳及鋅」,惟觀諸其英文原版「Other elements are, for example,Cr,Cu,Mg,Mn,Ni,Zn.」中明示之「for example」 乙詞,顯見前揭合訂本中文翻譯版所舉之元素僅為例示而已 ,應尚包括其他元素在內,否則將發生下位階目註規定牴觸 上位階類註規定之不合理現象。又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歸列 ,除依據海關進口稅則各類、章暨其註,及各號別之貨名與 解釋準則之規定劃分外,並得參據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 辦理。本件被告按來貨實際狀態,依解釋準則一之規定核列 系爭貨物稅則號別如上述,既合法且明確,並無違反法律明 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
四、末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 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 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 ,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 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業經司法 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告報運貨物進口時,為 明示來貨非屬製品,於貨名上加註「UNWROUGHT」字樣,足 證其亦應瞭解虛報造成逃避管制之嚴重性,原告既有此顧忌 ,卻不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請求海關預先審核來貨之稅則號別 或其他行政指導解決,致發生虛報進口貨物品質,涉及逃避 管制行為,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 己無過失,按上開解釋意旨,自應受罰。
  理 由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情事,得視情節輕 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



其貨物,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又報運貨物進口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情事,而涉及逃避管 制者,依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論處,處貨價一 倍至三倍之罰鍰,私運貨物沒入之,亦為同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另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貿易,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而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大陸地 區物品,除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物品,不得輸入台灣地 區。而此辦法係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法規命令,且海關緝私條例所稱之 管制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 大陸物品,亦經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台財關字第八四 一七二四五四二號函釋在案,此二行政命令核與海關緝私條 例規定之精神相符,爰予援用;故進口非屬「台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者,自構成進口禁止輸入之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之行為。二、本件原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委由冠弘公司向被告所屬 中興分局報運自中國大陸進口ALUMINIUM BASED MASTER ALL OY ALSR 10 CUT ROD(UNWROUGHT)乙批(進口報單第BE/93 /X483/0004號),其稅則號別報列為第7601.20.90.00-6號 ,嗣經該分局派員查驗結果,認定來貨為ALUMINIUM BASED MASTER ALLOY ALSR 10 CUT ROD(已塑性加工)500mm×10m m,並改列稅則號別為第7604.29.10.00-1號,輸入規定為MW O,核非屬經濟部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乃認原告涉有 虛報貨物品質,逃避管制之違法情事,被告爰依據海關緝私 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原告貨價一倍之罰鍰一、四五七 、0三三元,併沒入涉案貨物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 ,復有進口報單、被告九十三年第00000000號處分 書等原本附原處分卷可稽。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本件 系爭貨物為鋁鍶合金之性質,由於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一至三均無法歸類在既有之稅則號別,然因其性質與銅母合 金相近,而依照銅母合金並未列入銅合金之範疇,因之,本 件鋁鍶合金亦不應列入鋁合金之範疇。又有鑑於鋁母合金乃 作為調質劑,性質與鋁丸之功能相近,而鋁丸具有塑性加工 性質,仍歸類在稅則號別第7601號,故鋁母合金歸類在稅則 號別第7601.20.90.00-6號之「其他鋁合金,未經塑性加工 者」,比較符合鋁鍶合金之性質;蓋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四規定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節者,應適用其性質最



類似的貨品所屬之節,依此準則,國外製造工廠以貨物本質 歸入稅則號別第7601號,在裝船文件直接加註「unwr ought 」,以符合未塑性加工鋁之第7601號;又依準則四(二)根 據本準則分類,需與他相類似貨品先比較,選擇最相似的節 分類,由於鋁母合金類似圓鋁擠錠、鋁丸,故應歸類在第76 01號,雖然其製程因一貫作業而產生軋延情形,但由於並不 屬於鋁合金,故不屬於第7604號,而之所以用UNWROUGHT申 報,乃是因為它的本質係屬於鋁母合金,需重熔,故是否WR OUGHT抑或UNW ROUGHT,在鋁母合金來說並不重要,且線材 因為經過剪切破壞,亦失去線材功能,因之,以稅則號別第 7601號歸類較符合鋁母合金之性質,故本件系爭貨物品質申 報,並無違誤,自不應受罰等語,資為論據。
三、按稅則(Tariff)係政府對進口或出口貨物課徵關稅之稅率 表。因稅則是由不同之貨物及其稅率編列成表或成冊,故亦 稱稅則表或稅則簿。稅則表主要內容包括:稅則號別(Tari ff Number)、貨名(Descriptionof Goods)及國定稅率( Tariff Rate)三部分,而廠商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及報關時 ,均須在申請書及報單上申報十一位碼之商品分類號列,並 透過解釋準則之闡釋,俾令每一貨品得以必然地歸入一個獨 一的節或目內(參閱林清和所著海關實務二00一年四月初 版一刷第十九至第二十頁)。次按「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 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 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 關類或章註為之,...。」亦為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第 一項前段所明定。又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七十六章「鋁 及其製品」,章註一規定:「本章所用有關名詞之涵義如下 :(甲)條及桿:軋、擠、拉或鍛造全長實心橫斷面一致之 非捲盤產品,其橫斷面為圓形、橢圓形、長方形(包括正方 形)、等邊三角形或正凸多邊形(包括「平扁圓形」及「變 形長方形」其兩對邊為凸弧,另兩對邊為等長平行直線)。 ...本名稱亦包括同樣形狀及大小之鑄造或燒結產品,製 成後再經加工(簡單剪修或除銹除外)者在內,但以不具其 他節物品或產品之特性者為限。」同章目註一規定:「本章 下列名稱之涵義如下:(甲)鋁(非合金)以重量計金屬含 鋁量最少在百分之九十九,但所含任何其他元素之重量以不 超過下表所列限量為限:(1)鐵加矽最大含量百分之一。 (2)其他元素包括:鉻、銅、鎂、錳、鎳、鋅最大含量百 分之0.一。(3)若鉻或錳之含量不超過百分之0.0五 ,銅之含量可大於百分之0.一,但不超過百分之0.二。 (乙)鋁合金:鋁之重量較任何其他元素均大之金屬,並需



:(1)其他元素或鐵加矽(合計)至少有一種其重量比前 表所列限量為大;或(2)其他元素之總重量超過百分之一 者。」
四、經查,原告報運進口之系爭貨物,經被告以該貨物之照片送 請中鋼鋁業公司研究發展處鑑定結果:「一、由照片判斷, 該物品由熱軋延成線狀,無冷塑性加工。二、鋁鍶合金線為 鋁鑄造常用的調質劑(即冶金用途)。三、鋁鍶合金線除鑄 造用途外,尚未有其他用途。」此有被告通關疑義暨權責機 關答覆聯絡單影本附原處分卷足稽。又被告將系爭貨物樣品 再送請工研院鑑定結果:「觀察鋁材表面,可見明顯之長條 縱方向紋路,詳見圖一 (a)與 (b)之相片,此痕跡應為經過 擠型(Extrusion)或抽拉(Drawing)等製程時,材料與模 具接觸所產生。分析之鋁材以光學顯微鏡觀察其微結構,如 圖二 (a)與 (b)之金相圖所示,鋁材之晶粒延縱方向排列, 應為經過擠製或抽拉等加工所形成。故分析之鋁材為經擠製 或抽拉等方式成形之塑性加工材料(Wrought material)。 」而該貨物樣品經化學分析結果:鍶 (Sr)含量為百分之十 二.二,經定性分析結果,主成分(含量大於百分之十)為 鋁 (Al)、鍶 (Sr),其餘微量成份鐵等之含量均在百分之一 以下乙節,亦有工研院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九三)工研院字 第0八七0二號函及所附測試報告、化學分析報告等影本附 原處分卷為憑。則由系爭貨物之化學分析結果,可知該貨物 之成分主要為鋁,含量約百分之八十六.六九,其次為鍶含 量約百分之十二.二,其餘微量元素約占百分之一.一一。 揆諸前揭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七十六章目註一(乙)( 2)關於鋁合金之定義:鋁之重量較任何其他元素均大之金 屬,並需其他元素之總重量超過百分之一者。而本件系爭貨 物經鑑定結果,其鋁之重量大於其他元素,且其他元素總重 量已超過百分之一,故該貨物應屬鋁合金無誤。再者,中華 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係我國為因應世界潮流,配合國家政策需 要,以歐洲關稅合作理事會(現已改稱為世界關務組織WCO )制定之調和商品分類制度(簡稱H.S.)為基礎所編定,並 依法定程序送經立法院審議、制定,由總統公布施行,為一 兼具實質與形式意義之法律,其中有關貨品分類體系、各類 註、章註、目註及解釋準則部分,皆是以英文為原版,而中 文僅為翻譯版,如適用上發生疑義時,為探求真意,自應以 英文原版為宗,故本件原告雖主張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 七十六章鋁及其製品目註一(乙)(2)中所稱之其他元素 ,除鐵加矽外,僅包括「鉻、銅、鎂、錳、鎳及鋅」,惟觀 諸其英文原版「Other elements are, for example,Cr,Cu,



Mg,Mn,Ni,Zn.」中明示「for example」乙詞,顯見上開中 文翻譯版所舉之元素僅為例示而已,應尚包括其他元素在內 。則本件依上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之文義解釋,系爭貨 物應歸屬鋁合金並無疑義,從而,被告依來貨實際狀態,依 解釋準則之規定,核列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亦無違反法律 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可言。
五、又系爭貨物經中鋼鋁業公司研究發展處鑑定結果,認「該貨 物由熱軋延成線狀,無冷塑性加工。」亦即該貨物有經過熱 塑性加工,核與工研院鑑定結果,認:「系爭鋁材為經擠製 或抽拉等方式成形之塑性加工材料(Wrought material)。 」亦認定該貨物已經塑性加工,則上開二鑑定單位既均認定 系爭貨物已經塑性加工,且該貨物又屬鋁合金之性質,故系 爭貨物核與原告申報之稅則號別第7601.20.90.00-6號,貨 名「其他鋁合金,未經塑性加工者」明顯不符;從而被告依 上開鑑定結果將該貨物歸列為稅則號別為第7604.29.10.00- 1號,貨名「鋁合金條及桿」,揆諸前揭中華民國海關進口 稅則規定,並無不合。而原告主張本件之鋁母合金性質於銅 母合金之性質相同,均屬原料、調質劑之性質,且中鋼鋁業 公司研究發展處亦認定系爭貨物為鋁鍶合金線,係鑄造常用 調質劑(即冶金用途,鋁鍶合金線除鑄造用途外,尚未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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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