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555號
原 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3 月7 日上午9 時50分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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