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豐小字第77號
原 告 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特戰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孔祥瑾
被 告 鴻鋒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進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4 年12月13日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 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卅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