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調字,94年度,150號
FYEV,94,豐調,150,2006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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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顥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本院依其所陳報相對人之住所送達 ,經以搬遷為由退回,本院乃通知聲請人應於三日內提出相 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應送達之地址,聲請人業於民國 94年12月12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逾期未為陳報 ,使本院無法送達相對人,應足認本件不能調解,揆諸前述 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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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