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聲字,95年度,1號
HLEV,95,花簡聲,1,2006012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花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增基即隆盛水電工程行
相 對 人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莊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取回提存物事件,經聲請人以花蓮 國安郵局存證信函第1179號函請相對人行使權利,詎上開存 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 求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述及存證信函回執之記載,係寄至相對 人公司事務所之址,因「招領逾期退回」,有存證信函及回 執聯、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 一份在卷可稽,而「招領逾期」與住居所不明之情形有別, 並不能即推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且聲請人未依法 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送達,是聲請人依民法第97條 規定聲請公示送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1/1頁


參考資料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