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柏輝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 訴人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512號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3,808,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0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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