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4年度,26號
KSDV,94,破,26,200601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加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 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又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 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 條定有明文 。另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亦著有規定;而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 之,但破產程序乃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 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執行 程序,法院於受理破產事件為准駁之裁判時,除應審酌是否 符合破產之形式要件外,亦得就是否有破產之實益及必要併 為審酌,以避免踐行無益之破產程序,徒增債務人及債權人 之困擾,而影響其權益。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 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 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程序制 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遭產業環境不景氣,及業主發 生財務困難,未能支付工程款,致聲請發生鉅額虧損,遂於 民國84年間結束營業迄今逾10年,資產僅餘新台幣(下同) 550,000 元,惟尚積欠債權人陳萬喜300,000 元、國稅局營 業稅本430,580 元,合計負債730,580 元,聲請人之資產已 顯不足清償債務之情形,為此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 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全部資產僅餘550,000 元,而其積欠債 權人陳萬喜300,000 元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 稅款達10,387,107元等情,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外,並有債 權人陳萬喜陳報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1 月4 日財高 國稅徵字第0940095702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公司所餘資 產雖勉可組成破產財團,然其積欠須優先受償之營利事業所 得稅款則高達10,387,107元,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不足清償須 優先受償之債務,是縱經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已可預見破 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其餘普通債權將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 ,揆諸首開說明及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宣



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1/1頁


參考資料
加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