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華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行因92年度訴字
第20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70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黃呈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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