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360號
KSDM,95,聲,360,2006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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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沈榮生律師
      張蓉成律師
聲 請 人 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張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於以新臺幣陸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甲○○限制住居於高雄縣茄萣鄉○○村○○路○段401 號,並限制出境。
乙○○於以新臺幣伍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乙○○限制住居於高雄縣阿蓮鄉青旗村青旗259 號,並限制出境。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乙○○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為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且有反 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規定,自民國95年1 月13日起執行羈 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本院前固以被告甲○○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惟嗣後審酌被告 有無羈押之必要時,應參酌上述各情有無變更而為認定,如 有情事變更之原因,得以具保即足以替代羈押,而不礙於追 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自得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 聲請。
四、經查:
(一)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等人姓名、犯罪事實概要等 業經報紙登載披露;又依卷附寶生公司經銷門市等95年 1 月17日之現場照片,確係鐵門緊畢,未營業之狀態; 另寶生公司於95年1 月17日已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蘋 果時報等刊登停止營運聲明啟事,足認寶生公司之營業 確已受影響,被告甲○○乙○○再恃此為業之可能性 已不大。
(二)參以被告甲○○畢業於輔仁大學數學系,現任職於日盛



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和成牌浴具)廢水處理專員, 有在職證明、合格證書等在卷可佐;被告乙○○現任職 杜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動物飼料等產品研發及調 配處方等顧問工作,有在職證明、所得扣繳憑單等附卷 可憑,是被告甲○○乙○○均另有正當職業可維持生 計,應無再從事本案犯行之必要。
(三)再被告甲○○乙○○自偵查至今,羈押近5 月,被告 甲○○乙○○經此教訓應已知所警惕,已足嚇阻被告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可收預防再犯之效果。
五、綜上,本院審酌全案卷證,本件可認已有情事變更,得認無 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命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後,應足以確 保被告到庭,爰依聲請審酌分別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命 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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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