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勞安簡字,95年度,1號
KSDM,95,勞安簡,1,2006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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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204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㈠查被告甲○○金順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順一公 司)之事業經營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亦係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2 條第2 項所稱雇主,被害人簡添財則係受僱金順一 公司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人,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勞工。㈡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 第2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 1 項第5 款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28條第2 項第1 款之死亡 災害,應依同法第31條第1 項論罪科刑。㈢被告一過失行為 ,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業務 過失致人於死罪。㈣爰審酌被告疏未注意對於勞工在高度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且有墜落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 安全帶,並於屋頂開口處下方鋪設安全網,使勞工不慎墜落 時仍有減少損害發生之安全環境,致被害人簡添財因於屋頂 從事鋼板拆卸作業時踩彎其所站立之鋼板而從屋頂開口處墜 落至廠房地面,致因顱內出血傷重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驟 失親人,痛苦至鉅,惟念及被告犯罪後於偵訊時坦承犯行, 且已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連帶賠償被害人家屬新臺幣 825 萬元,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按,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疏失,致觸犯本案犯行, 且於犯後坦承罪行,尚有悔意,經此教訓,信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 條 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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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順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