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6967號
KSDM,94,簡,6967,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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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3629 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核
退偵字第783 號、94年度偵字第17174 號、17342 號、19010 號
、19271 號、19303 號、27216 號、28944 號、27803 號、2795
5 號、28208 號、28218 號、28734 號、28879 號、95年度偵字
第206 號、第681 號、8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 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1 編號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 犯意,自民國94年6 月5 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在未經主 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辦理登記之情形下,於其所經營如附表1 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之地點,擺放如附表1 編號1 至編號18 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而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如附 表1 所示之時間,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物。又如附表1 編號9 部分,乙○○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 業及常業賭博之犯意,自94年10月2 日起,在如附表1 編號 9 所示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之電 子遊戲機具,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其方式為賭客交付現金 向店員兌換代幣後,自行投入機台下注分數,若押中即可獲 得不同倍數之分數,如未押中,該分數即歸機台所有,藉此 射倖方式計算輸贏,最後可以機台內累積之分數按1 比1之 比例向店員要求洗分兌換現金,乙○○並恃以維生,乙○○ 並自94年11月10日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6 千元之 代價雇用與之有常業賭博犯意聯絡之店員薛諺隆(業經檢察 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於該超商內負責兌換代幣、洗分及兌 換賭資予賭客等工作,嗣於同年11月10日6 時許,為警當場 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2 編號9 所示之物。另如附 表1 編號10部分,乙○○甲○○(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 緩字第2496號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之 犯意聯絡,乙○○自94年10月5 日起,以時薪80元之代價雇 用甲○○在場兌換硬幣予客人等工作,而共同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嗣於94年10月13日11時25分許,為警在附表1 編號10 所示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乙○○所有如附表2 編號10所 示之物。
二、上述事實,除有如附表2 所示之物扣案外,復有以下事證可 資佐證:
㈠如附表1 編號1 部分:被告於本院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二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6 張、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讓渡書、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代保管證明單、證人 李榮源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如附表1 編號2 部分:被告於本院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第一組、第二組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6 張、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讓 渡證書。
 ㈢如附表1 編號3 部分:被告於本院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臨檢現場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專勤組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23張、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 登記證、讓渡證書、保管條、證人馬奕如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如附表1 編號4 部分:被告於本院之自白、現場臨檢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現場照片6 張、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讓渡證書 、證人王璇於警詢中之證述。
 ㈤如附表1 編號5 部分:被告於本院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二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現場照片6 張、保管條、證人洪裕雄許友虹於警詢中之證 述。
 ㈥如附表1 編號6 部分:被告於本院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第一組、第二組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4 張、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讓 渡書。
㈦如附表1 編號7 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王雅雲、李清福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第一組臨檢紀錄表。 ㈧如附表1 編號8 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涂芳蘭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讓渡 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表。




㈨如附表1 編號9 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薛諺隆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臨檢現場紀錄表。 ㈩如附表1 編號10部分:被告乙○○於本院之自白、被告甲○ ○於本院之自白、讓渡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 表;再佐以被告甲○○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應知悉其所服 務之「幸運娃娃星娃娃世界」係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如附表1 編號11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黃麗華、趙柏昕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讓渡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表。 如附表1 編號12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王曉莊石美文於警詢之證述、證人王曉莊於警詢之證述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讓渡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營業場所臨檢現場紀錄表。
如附表1 編號13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陳永欽、柯雅祺於警詢之證述、保管條、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二分局臨檢紀錄表。
如附表1 編號14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陳茂池陳秀嬌於警詢之證述、證人陳茂池於偵訊之證述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保管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臨檢現場紀錄表。
如附表1 編號15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黃芸嫣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保管 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臨檢紀錄表 。
如附表1 編號16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顏逸蘋、陳瑩城、趙全勝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 事業登記證、保管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第一組臨 檢紀錄表。
如附表1 編號17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吳佳富林喜妹於警詢之證述、保管條、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楠梓分局第一組臨檢紀錄表。
如附表1 編號18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 人羅華太於警詢之證述、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保管 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臨場檢查紀錄表、讓渡 書。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 號判 例參照)。查本案被告乙○○於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之「巨 蛋超商」擺設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共6 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打玩 對賭,被告乙○○顯係藉此經常反覆與人賭博從中獲利、恃 以維生,並以之為常業。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 267 條之常業賭博罪、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 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 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罪;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擅自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罪。被告乙○○薛諺隆就如附表1 編號9 所示之常業賭博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乙○○甲○○就如附表1 編號10所 示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先後多次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 場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加重其刑。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乙○○如附表1 編號10所 示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其餘部分之違法經營電子遊 戲場業之犯行及常業賭博之犯行,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間,分 別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檢察官起訴之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乙○○所犯前開2 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常 業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乙○○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 業登記,即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 遊戲場業之管理,且亦有賭博財物情事,對社會善良風氣造 成不良影響,且於為警查獲後,仍繼續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顯見其無真正悔悟之心,犯罪情節非輕;而被告甲○○ 僅係受薪階級,為謀取生活而受雇違規共同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犯罪節情較經,並考量被告2 人於犯後坦承犯行,犯罪 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2 所示之物,係被告乙○○ 所有之物,且分別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所得之 物、當場之賭具,應分別依如附表2 所示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至併辦意旨認如附表1 編號7 、8 、11、12、13、14、 15 、16 、18構成賭博罪乙節,惟因被告乙○○僅係以電玩 之積分供客人兌換禮券、禮品等物,且兌換禮品之價值不高 ,應僅係供人暫時娛樂為賭者,依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被告乙○○自不構成賭博罪;又併辦意旨認店員王曉 莊、王雅雲、涂芳蘭、薛諺隆陳茂池顏逸蘋等人與被告



乙○○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共犯乙節,惟因其等 僅受僱於被告乙○○,衡情,其等對所服務之超商行號,是 否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領有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執照乙節,並 不可能加以聞問,亦無證據顯示其等明知所服務之超商行號 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經營執照,而有違反該規定之主觀犯意 ,應認其等不構成該罪,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67 條、第266 條第2 項、第55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擺放時間│擺放地點│擺放機台│ 經營方式 │查獲時間│ 案號 │
├──┼────┼────┼────┼────────┼────┼────┤
│1 │94年6 月│高雄市三│網豹BAR2│擺放電子遊戲機具│94年6 月│94年度核│
│ │5 日起至│民區大昌│台、@碼│,供不特定人投幣│13日15時│退偵字第│
│ │94年6 月│路300 號│BAR1台、│為娛樂類之遊戲,│30分許 │783 號 │
│ │13日止 │1樓「 娃│縱橫四海│而違規經營電子遊│ │ │
│ │ │娃樂園」│麻將台1 │戲場業 │ │ │
│ │ │ │台 │ │ │ │
├──┼────┼────┼────┼────────┼────┼────┤
│2 │94年6 月│高雄市楠│夢幻精靈│同上 │94年7 月│94年度偵│
│ │28日起至│梓區德賢│2 台、超│ │1日15 時│字第1717│




│ │94年7 月│路257 號│級招財貓│ │20分許 │4 號 │
│ │1日止 │1 樓「OM│2 台 │ │ │ │
│ │ │超商」 │ │ │ │ │
├──┼────┼────┼────┼────────┼────┼────┤
│3 │94年7 月│高雄市三│@碼BAR1│同上 │94年7 月│94年度偵│
│ │5 日起至│民區新民│台、賽狗│ │7 日11時│字第1734│
│ │94年7 月│路175 號│1 台、網│ │20分許 │2 號 │
│ │7 日止 │1 樓「二│豹BAR1台│ │ │ │
│ │ │姊夫超商│、縱橫四│ │ │ │
│ │ │」 │海麻將台│ │ │ │
│ │ │ │1 台、世│ │ │ │
│ │ │ │界盃足球│ │ │ │
│ │ │ │機2 台、│ │ │ │
│ │ │ │超級招財│ │ │ │
│ │ │ │貓2 台、│ │ │ │
│ │ │ │水果精靈│ │ │ │
│ │ │ │2 台 │ │ │ │
├──┼────┼────┼────┼────────┼────┼────┤
│4 │94年7 月│高雄市三│超級招財│同上 │94年7 月│94年度偵│
│ │7 日起至│民區新民│貓自動販│ │21日13時│字第1901│
│ │94年7 月│路175 號│賣機1 台│ │30分許 │0 號 │
│ │21日止 │1 樓「二│、水果精│ │ │ │
│ │ │姊夫超商│靈禮品機│ │ │ │
│ │ │」 │1 台、世│ │ │ │
│ │ │ │界盃足球│ │ │ │
│ │ │ │禮品機1 │ │ │ │
│ │ │ │台 │ │ │ │
├──┼────┼────┼────┼────────┼────┼────┤
│5 │94年7 月│高雄市三│網豹BAR2│同上 │94年8 月│94年度偵│
│ │25日起至│民區新民│台 │ │3 日14時│字第1927│
│ │94年8 月│路175 號│ │ │許 │1 號 │
│ │3日止 │1 樓「二│ │ │ │ │
│ │ │姊夫超商│ │ │ │ │
│ │ │」 │ │ │ │ │
├──┼────┼────┼────┼────────┼────┼────┤
│6 │94年8 月│高雄市楠│金蘋果樂│同上 │94年8 月│94年度偵│
│ │1 日起至│梓區後昌│園1 台、│ │15日18時│字第1930│
│ │94年8 月│路1043號│超級招財│ │許 │3 號 │
│ │15日止 │1 樓「美│貓1 台、│ │ │ │
│ │ │麗人生投│金銀島1 │ │ │ │




│ │ │注站」 │台 │ │ │ │
├──┼────┼────┼────┼────────┼────┼────┤
│7 │94年8 月│高雄市楠│縱橫四海│同上 │94年11月│94年度偵│
│ │17日起至│梓區盛昌│電腦1 台│ │7 日 │字第2820│
│ │94年11月│街257 號│、@碼電│ │ │8 號 │
│ │7 日止 │「7+1 超│腦3 台、│ │ │ │
│ │ │商」 │賽狗電腦│ │ │ │
│ │ │ │2 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4年9 月│高雄市楠│世界盃禮│同上 │94年11月│94年度偵│
│ │15日起至│梓區惠民│品自動販│ │7 日 │字第2821│
│ │94年11月│路174 號│賣機1 台│ │ │8 號 │
│ │7 日止 │「幸運娃│、縱橫四│ │ │ │
│ │ │娃世界」│海電腦1 │ │ │ │
│ │ │ │台、景品│ │ │ │
│ │ │ │販賣機 1│ │ │ │
│ │ │ │台、金銀│ │ │ │
│ │ │ │島禮品自│ │ │ │
│ │ │ │動販賣機│ │ │ │
│ │ │ │1 台、@│ │ │ │
│ │ │ │碼電腦機│ │ │ │
│ │ │ │台2 台、│ │ │ │
│ │ │ │賽狗電腦│ │ │ │
│ │ │ │機台2 台│ │ │ │
├──┼────┼────┼────┼────────┼────┼────┤
│9 │94年10月│高雄市左│水果電腦│乙○○在公眾得出│94年11月│94年度偵│
│ │2 日起至│營區至聖│遊戲機2 │入之場所擺設左列│10日 │字第2780│
│ │94年11月│路314 號│台、賽狗│電子遊戲機具,供│ │3 號 │
│ │10日止 │「巨蛋超│遊戲機1 │不特定人投幣把玩│ │ │
│ │ │商」 │台、龍霸│電子遊戲場業並賭│ │ │
│ │ │ │天下遊戲│博財物,賭博方法│ │ │
│ │ │ │機1 台、│為賭客1 次投入10│ │ │
│ │ │ │金蘋果販│元代幣押注,若押│ │ │
│ │ │ │賣機2 台│中即可得分,若未│ │ │
│ │ │ │ │抽中則賭客所投入│ │ │
│ │ │ │ │之代幣即歸店家所│ │ │
│ │ │ │ │有,並自94年11月│ │ │




│ │ │ │ │10日起雇用與之有│ │ │
│ │ │ │ │犯意聯絡之薛諺隆│ │ │
│ │ │ │ │(業經檢察官緩起│ │ │
│ │ │ │ │訴處分)負責開洗│ │ │
│ │ │ │ │分工作,乙○○並│ │ │
│ │ │ │ │恃以維生,以之為│ │ │
│ │ │ │ │常業 │ │ │
├──┼────┼────┼────┼────────┼────┼────┤
│10 │94年10月│高雄市苓│金銀島選│擺放電子遊戲機具│94年10月│94年度偵│
│ │5 日起至│雅區武廟│物販賣機│,供不特定人投幣│13日11時│字第2362│
│ │94年10月│路27號1 │1 台、世│為娛樂類之遊戲,│25分許 │9 號 │
│ │13日止 │樓「幸運│界盃足球│而違規經營電子遊│ │ │
│ │ │星娃娃世│販賣機 1│戲場業,並自94年│ │ │
│ │ │界」 │台、水果│10月5 日起雇用與│ │ │
│ │ │ │精靈禮品│之有犯意聯絡之李│ │ │
│ │ │ │機2 台、│雅雯在場負責兌換│ │ │
│ │ │ │超級招財│硬幣予客人 │ │ │
│ │ │ │貓自動販│ │ │ │
│ │ │ │賣機1 台│ │ │ │
├──┼────┼────┼────┼────────┼────┼────┤
│11 │94年10月│高雄市三│網豹3 台│擺放電子遊戲機具│94年10月│94年度偵│
│ │15日起至│民區覺民│、@碼1 │,供不特定人投幣│31日 │字第2795│
│ │94年10月│路176 號│台、賽狗│為娛樂類之遊戲,│ │5 號 │
│ │31日止 │1 樓「幸│1 台 │而違規經營電子遊│ │ │
│ │ │運娃娃世│ │戲場業 │ │ │
│ │ │界」 │ │ │ │ │
├──┼────┼────┼────┼────────┼────┼────┤
│12 │94年10月│高雄市左│網豹2 台│同上 │94年11月│94年度偵│
│ │中旬起至│營區南屏│、縱橫四│ │16日16時│字第2721│
│ │94年11月│路297 號│海1 台 │ │40分許 │6 號 │
│ │16日止 │1 樓「幸│ │ │ │ │
│ │ │運娃娃世│ │ │ │ │
│ │ │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94年10月│高雄市三│網豹BAR1│同上 │94年11月│95年度偵│
│ │25日起至│民區大昌│台、@碼│ │9 日 │字第206 │
│ │94年11月│一路300 │BAR1台、│ │ │號 │




│ │9 日止 │號1 樓「│縱橫四海│ │ │ │
│ │ │二姊夫超│麻將1 台│ │ │ │
│ │ │商」 │ │ │ │ │
├──┼────┼────┼────┼────────┼────┼────┤
│14 │94年10月│高雄市三│賽狗1 台│同上 │94年11月│94年度偵│
│ │25日起至│民區九如│、網豹水│ │17日 │字第2887│
│ │94年11月│一路206 │果盤1 台│ │ │9 號 │
│ │17日止 │號「7+1 │、小瑪琍│ │ │ │
│ │ │便利商店│水果盤1 │ │ │ │
│ │ │」 │台 │ │ │ │
├──┼────┼────┼────┼────────┼────┼────┤
│15 │94年10月│高雄市三│決戰網電│同上 │94年12月│95年度偵│
│ │31日起至│民區正忠│腦1 台、│ │12日 │字第681 │
│ │94年12月│路346 號│賽狗2 台│ │ │號 │
│ │12日止 │「金銀島│ │ │ │ │
│ │ │娃娃世界│ │ │ │ │
│ │ │」 │ │ │ │ │
├──┼────┼────┼────┼────────┼────┼────┤
│16 │94年11月│高雄市楠│網豹2 台│同上 │94年11月│94年度偵│
│ │1 日起至│梓區惠豐│、賽狗2 │ │21日 │字第2873│
│ │94年11月│街286 號│台、@碼│ │ │4 號 │
│ │21日止 │「螢慶超│1 台 │ │ │ │
│ │ │商」 │ │ │ │ │
├──┼────┼────┼────┼────────┼────┼────┤
│17 │94年11月│高雄市楠│網豹3 台│同上 │94年11月│94年度偵│
│ │15日起至│梓區常德│、賽狗2 │ │29日19時│字第2894│
│ │94年11月│路315 號│台、資訊│ │30分許 │4 號 │
│ │29日止 │「幸運星│休閒購物│ │ │ │
│ │ │娃娃世界│機2 台 │ │ │ │
│ │ │」 │ │ │ │ │
├──┼────┼────┼────┼────────┼────┼────┤
│18 │94年12月│高雄市三│網豹1 台│同上 │94年12月│95年度偵│
│ │11日起至│民區金山│、縱橫四│ │11日 │字第849 │
│ │94年12月│路211 號│海麻將1 │ │ │號 │
│ │11日止 │「7+1 超│台、@碼│ │ │ │
│ │ │商」 │1 台 │ │ │ │
└──┴────┴────┴────┴────────┴────┴────┘
附表2:
┌──┬──────────┬────────┬──────┬─────┐
│編號│ 電子遊戲機台 │機台內扣得之現金│沒收與否之依│備註(均台│




│ │ │、代幣、其他扣案│據 │灣高雄地方│
│ │ │之物 │ │法院檢察署│
│ │ │ │ │) │
├──┼──────────┼────────┼──────┼─────┤
│1 │網豹BAR2台、@碼BAR1│新台幣(下同) │電子遊戲機台│94年度核退│
│ │台、縱橫四海麻將台1 │520 元 │係被告乙○○│偵字第783 │
│ │台 │ │所有供犯罪所│號 │
│ │ │ │用之物、520 │ │
│ │ │ │元係被告黃坤│ │
│ │ │ │生所有因犯罪│ │
│ │ │ │所得之物,分│ │
│ │ │ │別依刑法第38│ │
│ │ │ │條第1 項第2 │ │
│ │ │ │款、第3 款規│ │
│ │ │ │定宣告沒收 │ │
├──┼──────────┼────────┼──────┼─────┤
│2 │夢幻精靈2 台、超級招│10元硬幣87枚 │電子遊戲機台│94年度偵字│
│ │財貓2 台 │ │係被告乙○○│第17174 號│
│ │ │ │所有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870 │ │
│ │ │ │元係被告黃坤│ │
│ │ │ │生所有因犯罪│ │
│ │ │ │所得之物,分│ │
│ │ │ │別依刑法第38│ │
│ │ │ │條第1 項第2 │ │
│ │ │ │款、第3 款規│ │
│ │ │ │定宣告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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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碼BAR1台、賽狗1 台│電玩機台日用報表│被告乙○○所│94年度偵字│
│ │、網豹BAR1台、縱橫四│8 紙、留言本1 冊│有供犯罪所用│第17342 號│
│ │海麻將台1 台、世界盃│、代幣1260枚 │之物,應依刑│ │
│ │足球機2 台、超級招財│ │法第38條第1 │ │
│ │貓2 台、水果精靈2 台│ │項第2 款宣告│ │
│ │ │ │沒收 │ │
├──┼──────────┼────────┼──────┼─────┤
│4 │世界盃足球機1 台、超│無 │同上 │94年度偵字│
│ │級招財貓1 台、水果精│ │ │第19010 號│
│ │靈禮品機1 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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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網豹BAR2台 │無 │同上 │94年度偵字│




│ │ │ │ │第19271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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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蘋果樂園1 台、超級│10元硬幣3 枚 │電子遊戲機台│94年度偵字│
│ │招財貓1 台、金銀島1 │ │係被告乙○○│第19303 號│
│ │台 │ │供犯罪所用之│ │
│ │ │ │物、30元係被│ │
│ │ │ │告乙○○因犯│ │
│ │ │ │罪所得之物,│ │
│ │ │ │應分別依刑法│ │
│ │ │ │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第3 │ │
│ │ │ │款規定宣告沒│ │
│ │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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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縱橫四海電腦1 台、@│代幣14枚 │被告乙○○所│94年度偵字│
│ │碼電腦3 台、賽狗電腦│ │有供犯罪所用│第28208 號│
│ │2 台 │ │之物,依刑法│ │
│ │ │ │第38條第1 項│ │
│ │ │ │第2 款宣告沒│ │
│ │ │ │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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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世界盃禮品自動販賣機│歡喜滿額送登記單│同上 │94年度偵字│
│ │1 台、縱橫四海電腦1 │1 張、歡喜滿額送│ │第28218 號│
│ │台、景品販賣機1 台、│隔日券12張 │ │ │
│ │金銀島禮品自動販賣機│ │ │ │
│ │1 台、@碼電腦機台2 │ │ │ │
│ │台、賽狗電腦機台2 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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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水果盤電腦遊戲機2 台│抄表單1 張、代幣│電子遊戲機台│94年度偵字│
│ │、賽狗遊戲機1 台、龍│1299枚 │係當場賭博之│第27803 號│
│ │霸天下遊戲機1 台、金│ │器具,應依刑│ │
│ │蘋果販賣機2 台 │ │法第266 條第│ │
│ │ │ │2 項沒收;抄│ │
│ │ │ │表單、代幣12│ │
│ │ │ │99枚係被告所│ │
│ │ │ │有供犯罪所用│ │
│ │ │ │之物,應依刑│ │
│ │ │ │法第38條第1 │ │
│ │ │ │項第2 款宣告│ │




│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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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銀島選物販賣機1 台│代幣68枚 │被告乙○○所│94年度偵字│
│ │、世界盃足球販賣機 1│ │有供犯罪所用│第23629 號│
│ │台、水果精靈禮品機 2│ │之物,應依刑│ │
│ │台、超級招財貓自動販│ │法第38條第1 │ │
│ │賣機1 台 │ │項第2 款宣告│ │
│ │ │ │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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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網豹3 台、@碼1 台、│代幣371 枚 │同上 │94年度偵字│
│ │賽狗1 台 │ │ │第27955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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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網豹2 台、縱橫四海1 │代幣1721枚 │同上 │94年度偵字│
│ │台 │ │ │第27216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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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網豹BAR1台、@碼BAR1│代幣40枚 │同上 │95年度偵字│
│ │台、縱橫四海麻將1 台│ │ │第206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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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賽狗1 台、網豹水果盤│代幣60枚 │同上 │94年度偵字│
│ │1 台、小瑪琍水果盤1 │ │ │第28879 號│
│ │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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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決戰網電腦1 台、賽狗│代幣33枚 │同上 │95年度偵字│
│ │2 台 │ │ │第681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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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網豹2 台、賽狗2 台、│代幣391 枚 │同上 │94年度偵字│
│ │@碼1 台 │ │ │第28734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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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網豹3 台、賽狗2 台、│代幣1016枚 │同上 │94年度偵字│
│ │資訊休閒購物機2 台 │ │ │第28944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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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網豹1 台、縱橫四海麻│無 │同上 │95年度偵字│
│ │將1 台、@碼1 台 │ │ │第849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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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