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智上易字,94年度,1號
KSHV,94,智上易,1,2006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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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川博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700元,
上訴人業於94年9 月28日繳納16,350元,尚不足16,350元。又上
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第一審應徵裁判費21,800元,僅繳納10,900元
,尚不足10,900元;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應徵裁判費32,7
00元,僅繳納16,350元,尚不足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44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第三
審裁判費第16,3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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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