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弄7-3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上訴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周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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