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易字第1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李漢鑫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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