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複 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
被 上訴人 高雄縣永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 周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