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688號
KSHM,94,上易,688,2006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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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6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
1253號中華民國94年8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4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甲○○係設在高雄縣岡山鎮○○路50號全國預力工程有限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沈雪娥,業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以受廠商委託收受鋼筋材料加工為業,為從 事業務之人,前於民國87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0年4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於92年11月間至93年1 月5 日,受竣達工程有限公司晉德營造有限公司之託,代為進行鋼筋材料加工為鋼筋續接 器,而收受上開2 家公司交付之鋼筋材料計315 噸760 公斤 (價值新台幣{以下同}567 萬元,詳如附表所示)。詎甲 ○○竟因經濟情況不佳、周轉困難,並遭債權人追索債務, 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3年1 月上旬某日, 變易原持有意思為所有意思,將上開鋼筋材料侵占入己,供 債權人林千棠等人搬運抵償債務。嗣竣達工程有限公司、晉 德營造有限公司發現所委託加工之鋼筋材料不見蹤影,始查 知上情。
二、案經竣達工程有限公司晉德營造有限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調查、審理中自白不 諱(見原審卷第21頁,本院卷第42、52頁);且其就從事收 受鋼筋材料加工為業一節,亦於本院陳稱:「伊公司是以從



事鋼筋加工為業務,廠商所交付的鋼筋,平日均由伊保管, 鋼筋所有權屬於委託伊加工的人所有」等語在卷(見本院卷 第56頁);並經證人即晉德營造有限公司工務經理吳燿州於 偵訊證稱:「伊公司是請甲○○來加工原料鋼筋,加工完後 ,甲○○要把原料運回來,但後來去看甲○○的工廠,工廠 已經關了,且甲○○沒有依約定把鋼筋運回工地」等語(見 94偵緝191 號卷㈡第22、23頁),證人即竣達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詹琇婷於偵訊陳稱:「甲○○是派他公司的小姐來接 洽業務,後來甲○○有266 公噸的鋼筋沒有付給伊公司」等 語(見94偵緝191 號卷㈡第23頁),證人林千棠於偵訊證稱 :「甲○○欠伊1 千多萬元,他說這些鋼筋材料可以給伊抵 3 、4 百萬元;甲○○並沒有說這些鋼筋是第3 人的」等語 (見94偵緝191 號卷㈠第59頁)明確;復有全國預力工程有 限公司與竣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契約書1 份(見93發查 860 號卷第8 至23頁)、全國預力工程有限公司與晉德營造 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契約書1 份(見93發查658 號卷第7 至10 頁)、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冠中地磅單、震臺 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明細單等多紙(見93他2222 號 卷第47至130 頁)、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廠發貨單、 岷成電子拖車地磅單多紙(見93發查658 號卷第11、12頁) 、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多紙(見94偵緝 248 號卷㈠第27、29至31頁)、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 料多紙(見94偵緝248 號卷㈠第18、20、21、23頁)在卷可 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被告以受廠商委託收受鋼筋材料加工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 ,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公訴 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普通侵占罪,尚有未洽, 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加以審 理。又被告前於87年間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0年4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 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㈡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 所為,係犯業務侵占罪,原判決認係犯普通侵占罪,尚有未 洽。被告以原判決量刑太重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 原判決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四、科刑之理由─




爰審酌被告將告訴人竣達工程有限公司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委託加工之鋼筋材料侵占入己,供其他債權人抵債之用,造 成告訴人等公司財產上損失,金額並高達567 萬元,所生損 害非輕,且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民事和解,告訴人等公司之 損害未獲實質賠償,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竣 達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表示原諒之意,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 按(此和解書就民事部分並未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62頁) ,並考量被告本件犯行之動機,係因經營工廠遭遇困境為求 解決債務所致,非以侵占方式供為其個人玩樂之用,惡性尚 非重大,及被告所犯罪名較檢察官起訴、原審認定之罪名為 重等一切情狀,仍量處如原判決所處之刑有期徒刑10月,以 資懲儆。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 ㈡刑法第336條第2 項、第47條。
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表:
┌────────┬─────┬───────────┐
│  時間     │ 被害人  │  犯罪所得之物    │
├────────┼─────┼───────────┤
│93年1月5日。  │晉德營造有│鋼筋49噸760公斤    │
│        │限公司 │(價值67萬元)    │
├────────┼─────┼───────────┤
│92年11月間起,迄│竣達工程有│鋼筋266噸       │
│93年1月3日止。 │限公司 │(價值500萬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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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預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