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選上更(三)字,94年度,171號
TCHM,94,重選上更(三),171,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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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列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
      陳靜娟律師
      謝文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1號,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選偵字第26、
42 、45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丁○○甲○○戊○○部分均撤銷。戴春滿甲○○丁○○戊○○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第5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縣 立法委員候選人,被告甲○○乙○○○之夫,身兼乙○○ ○競選總部總幹事,王尤玲媛乙○○○甲○○之二兒媳 ,身兼競選總部之總務及會計,被告戊○○係競選總部職員 ,涂德安乙○○○太平市後援會會長,被告丁○○係乙○ ○○太平市後援會總幹事,簡耀唐乙○○○太平市後援會 副總幹事(王尤玲媛涂德安簡耀唐等人業經判決確定) 。乙○○○甲○○王尤玲媛涂德安丁○○簡耀唐戊○○等為求勝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免費用 餐之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予乙○○○之共同 犯意聯絡,先由乙○○○甲○○共同籌畫於民國90年10月 13日晚間,在臺中縣梧棲鎮中港體育館,舉辦募款餐會,並 指示王尤玲媛王雲鎮一起負責募款餐會之舞台、音響、煙 火、帳棚搭設、外燴接洽等事務,預定席開6百桌(實際席 開597桌),每桌10人,並印製募款餐券約6百本,每本10張 ,共6千張,每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百元。王尤玲媛在涂 德安並未實際交付餐券對價(18萬元)之情形下,於同年10



月上旬,在設於臺中縣梧棲鎮○○街25號之競選總部交付涂 德安360張餐券,涂德安於收受餐券後,曾向乙○○○競選 總部詢問,若販賣餐券所募得之款項是否要交回總部時,戊 ○○則告以並不需將募得款項繳回競選總部。嗣由涂德安持 20本計2百張餐券動員太平地區具有投票資格但未實際支付 5百元購買餐券之民眾約2百人,並事先告知被邀請的民眾無 庸支付金錢購買募款餐券,僅需於其所交付之餐券上填寫姓 名、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交還涂德安後即可參加餐會。丁 ○○亦以同法持1百張餐券動員約1百人,簡耀唐則於餐會前 1週,至黃奇權家中,免費贈送具有投票權之黃奇權5張餐券 ,要黃奇權代為邀請民眾參加該募款餐會,並向黃奇權表示 參加人員完全免費。嗣於同日下午3點30分許,參加民眾分 至臺中縣太平市○○路84號涂德安住處,及臺中縣太平市○ ○路○段15號「丁○○代書事務所」前集合後,分乘涂德安丁○○出資雇用之豐原客運公司車牌號碼FR-522、FR-539 、FR-585、FR-616、FR-548、FR-582、FR-617、2U-591等8 八輛遊覽車,赴臺中縣梧棲鎮中港體育館,參加前述募款餐 會。車行途中,涂德安至各遊覽車車上持廣播器向參加民眾 表示,因近來司法單位查察賄選甚緊,請參加餐會之人員, 如遭調查人員盤查,務必宣稱是自己花錢以5百元的代價購 買餐券來參加餐會,不能說是乙○○○請的,其間亦有民眾 詢問是否要攜帶餐券始得進場,涂德安並向其表示,不需攜 帶餐券即得進場,餐券由其統一保管等語。待遊覽車於同日 下午6時許,抵達臺中縣梧棲鎮中港體育館後,乙○○○甲○○王尤玲媛等並授意餐會現場人員無庸檢查餐券,即 讓參加民眾入場用餐,藉以向前述太平地區有投票權之參加 民眾交付免費用餐之不法利益,並由乙○○○到場致詞,請 求民眾投票支持她,而約定渠等投票予乙○○○而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餐會結束後,再由王尤玲媛以其自有而非涂德 安交付之資金,於90年10月16日存款18萬元至乙○○○設於 臺灣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充作購買餐券之對價,藉 以規避司法單位之調查。另鄧餘松係臺中縣太平市長億里守 望相助隊之隊員,被告丁○○承接前揭犯意,與鄧餘松、黃 水鶴、黃奇權共同基於為乙○○○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於 90年10月13日餐會前約2天,由鄧餘松將丁○○免費交付之 餐券再行免費轉贈予有投票權之湯塗柱、張志德賴俊吉張秋泉黃惠姬等人,並邀其共同搭乘前述遊覽車前往參加 餐會,而約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黃水鶴於90年10月初 ,自丁○○處收受10張免費之餐券後,將餐券免費轉贈予有 投票權之胡顯龍林炳坤蔡梅換羅文玲等人,並邀其共



同搭乘前述遊覽車前往參加餐會,而約渠等投票權為一定之 行使。黃奇權於90年10月13日餐會前約1週,自乙○○○太 平市後援會副總幹事簡耀唐處收受5張丁○○簡耀唐轉交 之餐券後,將餐券免費轉贈予有投票權之吳阿福、劉耀亭2 人,並邀其共同搭乘前述遊覽車前往參加餐會,而約渠等為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鄧餘松、黃奇權黃水鶴等人亦經判 決確定),因認被告等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 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之行使罪嫌。
二、訊據被告乙○○○甲○○丁○○戊○○固分別坦承曾 於右揭時地,為競選第5屆立法委員舉辦募款餐會,並由甲 ○○擔任競選總部總幹事,王尤玲媛擔任競選總部之總務及 會計,戊○○擔任競選總部之職員,涂德安擔任競選之臺中 縣太平市後援會會長,丁○○擔任臺中縣太平市後援會總幹 事,簡耀唐擔任臺中縣太平市後援會副總幹事,丁○○並坦 承有交付鄧餘松、黃水鶴各10張餐券等事實。然均堅決否認 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被告乙○○○辯稱: 伊確有參選,且有辦募款餐會,因是由甲○○提議,伊便交 由甲○○王尤玲媛王雲鎮等人去處理,並交代該餐會一 定要以販賣餐券之方式處理,伊即親自投入拜票行程,未加 干預,募款餐會目的僅在於造勢而已,伊確實是清白參選, 絕未賄選等語。被告甲○○辯稱:當初開會時,有向各後援 會之會長、副會長或總幹事宣布販賣餐券所得,一定要繳回 競選總部,從未告知得直接將販賣餐券所得,挪為後援會之 競選經費,亦無授權王尤玲媛告知各後援會可以不繳回販賣 餐券所得,充作競選經費;是因為李登輝要前來,要讓民眾 可以看李登輝,且伊提議募款餐券必須透過販賣,如果沒有 賣完要交回,餐會有印餐券,不是讓民眾免費享用,會場是 採開放式,伊指示王雲鎮對入場之人一定要收餐券,沒有購 買餐券的人,場內有設置募款箱,一樣要5百元才能進去, 但是開放式空間實在無法一一檢查,伊並未指示沒有餐券者 亦可進入會場用餐,且餐會之目的係為造勢,非為賄選等語 。被告丁○○辯稱:伊係要求鄧餘松、黃水鶴幫忙販售餐券 ,而未售出之餐券可以返還,並非免費贈與該二人。當初係 約定事後才依鄧餘松實際販賣張數折算販賣餐券所得,再與 乙○○○向鄧餘松購買花圈之貨款相互抵銷。另黃水鶴有交 付1千元之販賣餐券所得,該10張餐券並非免費贈送予黃水 鶴;伊大約賣了65張左右,有交5張餐券給簡耀唐幫忙販賣 ,但簡耀唐交給誰,伊不清楚。餐券是供販賣並未贈送,餐 會之目的僅在造勢,未提及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被告戊○



○辯稱:伊未接過涂德安要求競選經費之電話,亦未告知涂 德安得將販賣餐券所得,直接充作太平市後援會之競選經費 ,無庸繳回乙○○○競選總部;伊只有負責清掃、接待選民 、分發文宣等工作,沒有權利過問競選經費之收支。伊僅負 責接聽電話,未曾表示過募得款項毋須繳回總部,且辦募款 餐會僅在造勢並非為賄選等語。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涉有上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罪嫌,無非以:㈠本件太平市後援會募款餐會所得款項, 皆未繳回競選總部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涂德安丁○○、證 人即太平市後援會會計曾昭雯於臺中縣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 偵訊時陳述明確,復有蒐證錄影帶、錄音帶在卷可稽。且太 平市參加前開募款餐會之3百名民眾,並未實際繳交五百元 之餐費等情,業據同案被告鄧餘松、黃水鶴黃奇權等於警 訊時陳述明確,核與參加餐會之民眾即證人即李正平、張志 德、張秋泉、湯塗柱、賴俊吉黃惠姬胡顯龍、余春根、 曾傳木等人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是本次募款餐會未實 際募款,而係以流水席之方式招待太平市民眾已可認定。按 之民眾無償收受印有被告乙○○○照片及面額5百元之餐券 ,而前往餐會,依一般之認知,涂德安丁○○已有對具投 票權之民眾要求為一定之行使之意。㈡本件募款餐會席開近 6 百桌,來賓近6千人,並有李前總統到場造勢拉票,對被 告乙○○○而言係重要的選舉場合,而其支出總費用計2百 22 萬3千2百元,金額龐大,且支出相關費用均係以被告甲 ○○所經營之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票支付,有支出傳 票15 張在卷可參。則被告乙○○○係立法委員候選人本人 ,被告甲○○係競選總部實際之總幹事,焉有不知之理?故 其2人辯稱:餐券販售之細節及募款所得如何報繳競選總部 ,皆是伊媳婦王尤玲媛負責,伊並不清楚云云,純係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㈢被告乙○○○委任之會計師吳佐德證稱: 總分類帳內2百87萬5千元之募款收入,並不包含購買餐券之 帳等語,足見該被告乙○○○銀行帳戶內18萬元存款,係由 王尤玲媛以自有資金存入前述帳戶,並非涂德安所交付。㈣ 同案被告黃奇權於90年10月13日餐會前約1週,自簡耀唐處 受贈5張免費餐券,伊於受贈時曾問簡耀唐餐券何人出錢購 買,簡耀唐答稱競選總部會處理,參加人員免費等情,業據 黃奇權於臺中縣調查站陳述明確。㈤同案被告涂德安有向林 德龍、林慶順及另一劉姓友人募得3萬元之款項,餘7萬元則 由其自行吸收,伊原本要報繳10萬元予競選總部,惟競選總 部的趙小姐告訴伊不需將募得之款項繳回競選總部,伊才未 報繳款項,並將該3萬元留用等情,業據涂德安於臺中縣調



查站陳述明確,而競選總部的趙小姐只有一位即係被告戊○ ○,亦經被告乙○○○本人於臺中縣調查站陳述明確,故被 告戊○○辯稱伊沒有打電話給人說餐會募款的款項不用繳回 ,涂德安也沒有和他聯絡餐會募款的事云云,亦屬卸責之詞 ,不值採信。㈥此外,並有乙○○○所有募款餐會資料乙冊 、募款餐券乙張、募款餐會專車發票乙份、募款餐券收執聯 ㈠、㈡各乙冊;王尤玲媛所有之簽名簿5冊、計算紙1本、募 款餐會東區、西區位置圖各1張、各區聯絡人電話1張、燈光 舞台音響估價單2張、現金支出傳票16張、帆布估價單1張、 象普出貨單1張、飲料出貨單1張、菜單5張;涂德安所有泛 亞商業銀行支票簿、備忘錄各乙冊,李登輝之友會暨募款餐 會完成帶二捲;丁○○所有募款餐會資料㈠、㈡各乙冊,乙 ○○○募款餐會邀請函1張等扣案,立法委員候選人乙○○ ○餐會載運支持者遊覽車上現場錄影譯文乙份、乙○○○90 年總分類帳乙份、乙○○○台灣銀行之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明細資料乙份、各後援會領用餐券名單2張、真巧成建 設股份有係公司現金支出傳票1份附卷為論據。四、惟查:本件經整理被告等及相關同案被告、證人等之供證內 容略如下述:
㈠、
⒈被告乙○○○於90年12月11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述: 「由我先生甲○○將有關募款餐會規劃及籌備之細節,交由 具舉辦類似大型活動經驗之梧棲鎮永寧里里長王雲鎮來負責 規劃籌備。前述各地區後援會銷售募款餐券所得均是報繳至 競選總部,並由會計我媳婦王尤玲媛負責處理及登帳。有關 競選總部各項經費支出,由何人負責審核決定,我不清楚, 應問甲○○王尤玲媛較清楚。競選總部內之趙姓工作人員 為戊○○」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111、112頁) 。嗣於90年12月11日偵查中供稱:「王雲鎮負責裏外的雜務 ,他是總務,決策是由我先生甲○○負責。餐會的收入及支 出由甲○○負責,會計則是王尤玲媛」等語(見90年度選偵 字第26號卷第139、140頁)。又於原審法院91年2月19日審 理時供稱:「是我先生甲○○告訴我辦募款餐會要有餐券, 一張5百元,甲○○說我是候選人應該努力去做其他事項, 餐券的銷售叫我不要參與,因為我有更重要的事要做。王尤 玲媛為何要存18萬元,要問她才清楚,不是我指示她,詳細 支用情形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75、76頁)。再原審 91年3月19日審理時供稱:「甲○○有和我說印募款餐券, 每張要賣5百元,至於餐會的餐點,都是甲○○負責,辦餐 會的過程中,王尤玲媛都是口頭向我報告大概收支情形,詳



細的情形她會去處理。因為我選舉很忙,我就將帳戶交給她 處理,且她是我媳婦,我就信任她,王尤玲媛18萬作帳的部 分,她事後有告訴我,事前沒有告訴我」等語(見原審卷第 109、110頁)。
⒉被告甲○○於90年12月10日於臺中縣調查站時供稱:「我們 為營造氣勢,由我及我太太乙○○○決定以募款餐會來吸引 人潮,至於後援會負責人如何銷售,要問經辦此次募款餐會 之會計王尤玲媛比較清楚。前述募款餐會我預估約需花費一 百多萬元,但實際花費若干我不清楚,而有關餐會之相關開 銷,應該由競選總部會計王尤玲媛負責支付,至於王尤玲媛 係以現金或以公司支票支付,我則不清楚。如果競選總部有 以公司支票支付餐會相關開銷,應係競選總部向真巧成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或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借支票開立予相關廠 商。乙○○○競選總部各項經費開銷,均事先由我負責審核 決定,然後交由我媳婦王尤玲媛負責執行支付相關款項。我 們在餐會現場無法嚴格檢查民眾是否持有餐券」等語(見90 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94至96頁)。嗣於90年12月10日偵查 中檢察官訊問時供述:「開真巧成公司的支票,要蓋公司章 及我的章。我提議要辦募款餐會的,餐券是王尤玲媛交給涂 德安的,涂德安有無將販賣餐券的錢交回競選總部,要問王 尤玲媛。支付餐會的支票是王尤玲媛開出去的,她是開真巧 成公司或王記公司的支票,要問她本人才清楚。競選總部的 開銷不須要經過我的同意,即可支出」等語(見90年度選偵 字第26號卷第101、102頁)。又於91年2月19日原審法院審 理時供稱:「我們沒有正式說我是競選總部總幹事,只是所 有的事情都是我在處理,餐券是先拿去賣再繳錢。後援會他 們要負責插旗子、廣告車,所以我們要給他們便當費等,我 們都有給他們,至於何時給因為都是會計處理,應該都是有 給後援會經費,有的是選前給,有的是選後給,詳細數目要 會計才知道,會計就是王尤玲媛。因為王尤玲媛是我媳婦, 所以我信任她,支票都是放在王尤玲媛那裡,後援會的餐券 數量不是我指定的,他們要拿多少就拿多少,我宣布餐券一 定要繳錢回來,不一定是會長、副會長、總幹事都有。所以 我沒有告訴他們說餐券販賣所得不用繳回,也沒有告訴他們 就把販賣所得當作後援會的經費花用。我也沒有告訴王尤玲 媛可以和後援會說販賣所得,可以不用繳回,直接當作後援 會的經費」等語(見原審卷第74、75頁)。再於原審91年3 月19日審理時供述:「戊○○是我指示去競選總部幫忙,她 在裡面負責雜物等工作,她有事情向誰報告不一定,有時候 我在,她會告訴我,王尤玲媛在的話,她會問王尤玲媛。本



件餐會的事情,我有向乙○○○提,賣餐券五百元的事情, 乙○○○也知道,涂德安簡耀唐丁○○等人有事情,都 是告訴我,餐會我是總負責,王尤玲媛作帳的部分都是由她 處理,我沒有介入」等語(見原審卷第111頁)。 ⒊同案被告王尤玲媛於90年11月27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供 述:「我結婚後於夫家的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記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會計兼內部總管理迄今,目前在我婆 婆即臺中縣立法委員候選人乙○○○之競選總部擔任總務, 募款餐會是我與總幹事王雲鎮一起負責。乙○○○在餐會當 天有到場致詞,並請求與會民眾於本屆立委選舉時投票支持 她。募款餐會銷售所得均直接存入或由各後援會匯入乙○○ ○臺灣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收入均委託會計 師吳佐德登帳,經我核算上開帳戶自90年10月4日至10月29 日存入之募款餐會所得款項之金額,約2百87萬5千元。餐會 支出則以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支票支付,共計支出2百2 2萬3千2百元。總分類帳之募款收入2百87萬5千元確係募款 餐會所得,我認識太平市後援會會長涂德安乙○○○太平 市後援會工作人員薪資、文宣費、司機費、餐飲費等開銷, 係由我以現金直接交付予涂德安涂德安有認購3百60張餐 券,募款餐券費用陸續於90年10月16日前,將現金拿至乙○ ○○競選總部交付給我,我於90年10月16日,將18萬元存入 前述乙○○○於臺灣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競選總部趙姓女性工作人員只有戊○○一人,負 責競選總部與後援會文宣分發及電話接聽工作。檢察官扣押 之計算紙上所記載之人名、鄉鎮別及張數係由戊○○填寫, 內容係表示競選總部、李登輝之友會成立大會及募款餐會邀 請函(請欲參加者認購餐券)由何人負責發放及張數」等語 (見90年度選偵字第42號卷第111至114頁)。又於同日偵查 中供述:「我擔任乙○○○競選總部會計兼總務。90年10月 13日之募款餐會是由乙○○○主辦,我們大部分的事情都要 請示她,我公公甲○○是競選總部總幹事,所有的事也都由 他負責。太平後援會募款餐會錢有繳交回來。是涂德安繳回 的,但時間忘記了。他是拿現金繳回。繳交幾次現金忘記了 」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13、14頁)。嗣於90年 12月11日偵查中供述:「競選總部登記的總幹事是涂德安, 但是比較重大的事,應該是甲○○負責。因為總部沒有支票 ,但消費要使用支票,故用公司的支票來支付,甲○○知道 並且同意要用真巧成及王記公司的支票來支付消費。文宣的 工作是趙小姐(指戊○○)聯絡,餐會的事是由我聯絡。當 天剛好各後援會的人都來了,在一樓各自領走了餐券,沒有



人發送餐券。我不知道餐會當天有無負責收餐券的人」等語 (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133、134頁)。另於原審法院 91年2月19日審理時供述:「我是乙○○○的媳婦,我是在 競選總部擔任會計、總務,當初餐券有的是後援會自己來領 ,有的是競選總部送到後援會,對於涂德安太平市後援會是 自己來領,或我們送去我不清楚。涂德安告訴我說因為後援 會經費不足,餐券雖然有賣出去,我就告訴他可以把賣的錢 ,先當作後援會的經費以後抵銷,太平市後援會有領36本餐 券,涂德安只說有陸續賣,詳細金額並沒有告訴我。後來選 舉前我們就被羈押,就沒有對帳。90年10月16日存入之現金 18萬元,本來是要給太平市後援會的經費,但是因為之前有 約定要互相抵銷,所以說我就直接存入乙○○○的帳戶。18 萬元是競選總部在我手上的現金,現金是放在競選總部。平 常有多少現金在身邊不一定,有多有少,我身旁的現金我自 己有拿錢出來,選民有的也會捐獻,所以那時手頭上就剛好 有18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71、72頁)。再於原審法院91 年3月19日審理時供述:「競選總部的會計、相關帳目都是 我在負責,甲○○乙○○○都是我向他們口頭報告,細節 的工作都是我處理。競選總部全部只有一個帳戶在用,除了 外燴的部分,競選總部沒有支票,有向公司借票支付外,只 有乙○○○的帳戶在使用。會計師作的帳純粹是募款餐會的 帳。我存入之18萬元,本來是要給太平市後援會的競選經費 ,因為他們已經將餐券販賣所得先支用於競選經費,我告訴 涂德安就直接扣抵,所以我將18萬元再存入乙○○○帳戶, 至於18萬元如何來,我已忘記了(又改稱:應該是當日先領 18萬元出來,再存18萬元進去,領18萬元出來,是要給涂德 安作競選經費,後來扣抵餐券販賣所得,為了作帳,才又存 入18萬元),我要存這18萬元沒有告訴乙○○○,也沒有告 訴甲○○」等語(見原審卷第112、113頁)。 ⒋同案被告涂德安於90年11月27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述 :「我是應甲○○之邀,擔任乙○○○太平市後援會會長。 太平市係由我及丁○○等人負責動員及雇車載運,當天我們 動員之人數約3百多人(詳細人數已記不清楚),並由我出 面向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僱用九部遊覽車,分別在我 家及丁○○家前集合載運參與之民眾,於當天下午6時許到 達梧棲鎮餐會現場,餐會進行中在舞臺上尚有歌舞表演,而 乙○○○本人也到場致詞,號召參與餐會之民眾支持她,投 票給她,讓她當選立委進入立法院,以利推動改造國會、穩 定政局、發展經濟、壯大臺灣等政見訴求。餐會結束後,動 員參與之民眾再由該九部遊覽車載回太平市。我拿到餐券後



曾向林德龍募得1萬元,向林慶順募得5千元,及向豐原劉姓 友人募得1萬5千元,總計募得3萬元現金,惟該些餐券渠等 並未拿去,仍留給我運用,我乃將該20本餐券分送給親友、 鄰居及有意參與餐會之民眾,並未向該等參與前開餐會之民 眾索取款項。我及太平市後援會成員丁○○等人係各自透過 親友去分發、動員,凡有意願者均須在募款券之存根聯上留 下姓名、地址及電話,另以夾報方式,宣傳該募款餐會及李 登輝蒞場致詞之訊息,故當天參加之民眾除先前拿到餐券者 外,未拿到餐券而有意願參加的民眾,也可上遊覽車參加該 餐會,我及太平市後援會、乙○○○競選總部之人員並未核 對餐券。前述我向林德龍林慶順及劉姓友人募得之3萬元 款項,則由我親自記載於個人備忘錄內,餘7萬元則由我自 行吸收,我原本要將10萬元報繳予乙○○○競選總部,惟以 電話聯繫後,乙○○○競選總部一位趙姓小姐告訴我不需將 募得款項交回競選總部,故我並未將募得之款項報繳予乙○ ○○競選總部,而係將該3萬元款項,由我運用作為乙○○ ○太平市後援會行政支出之開銷,不足之數全由我以現金, 或開立設於泛亞銀行帳號937之5號之支票自行支付。至於該 後援會之行政支出我均有記載於我前述備忘錄內。餐會當日 負責接送民眾赴宴之九輛車輛係由我向豐原汽車客運等公司 僱用,費用亦由我支付,該費用總計4萬5千元,我係開立設 於泛亞銀行帳號:937之5號之支票1紙(支票號碼:PA00000 00號),支付予豐原汽車客運等公司。於90年9月間,乙○ ○○夫婿甲○○找我輔選時,並未談及支付我輔選經費情事 ,我當初即打算自己花錢為乙○○○輔選,所以前述不足之 經費均由我自行支付,且相關支付款項我均記載於備忘錄內 ,如果乙○○○落選,則先前我自行支付的款項我也不會與 甲○○計較,但若乙○○○當選立委,則我就可以將備忘錄 所記載的支出明細讓甲○○知道,讓他知道欠我一個人情, 而甲○○也答應會在太平市設立服務處,則以後太平地區民 眾之陳情、請託,就可透過我向乙○○○甲○○反應、解 決。乙○○○競選總部交予太平市後援會之餐券共約30本, 除我本人負責之20本外,其他餐券均放置於太平市後援會, 再由丁○○、陳杉、簡耀唐陳月鳳等人主動拿取餐券並負 責兜售,丁○○等人並未告知我渠等銷售出多少餐券,亦未 將銷售餐券所得款項交給我及太平市後援會登帳,我也未曾 過問渠等銷售多少餐券及募得之款項。在遊覽車上現場錄影 之錄影帶譯文,確係我的談話內容,其譯文內容均與事實相 符,我當時係在民眾上遊覽車後,以麥克風逐車交代民眾應 對詢問之說詞,以規避檢調單位之查察」等語(見90年度選



偵字第42號卷第15至20頁)。嗣同日偵查中供述:「餐券是 曾小姐收下來的,多少本我不是很清楚,但我自己拿了20本 共2百張,是事後曾小姐跟我說總部有人送餐券過來,我募 得3萬元,付車資4萬零5百元,未繳回任何款項回總部,我 有打電話給總部的趙小姐,問她錢要不要繳回去,我說很難 賣,只募得3萬元,她說費用留著後援會使用。未賣出去的 餐券如何處理,沒有人跟我說什麼,我就將之送給親朋好友 一起參加,對於錄影帶譯文沒有意見,當時的確是怕調查人 員查獲」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2、3頁)。再於 同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原審法院訊問時供述:「我交待 總幹事、副總幹事拿出去賣,約有30幾本餐券,有賣出就交 給會計小姐,共賣出約10餘本。錢零零散散有交回去給會計 小姐」等語(見原審90年度聲羈字第671號卷第5頁背面)。 又於90年12月11日偵查中供述:「我不知競選總部趙小姐的 名字,但我們聯絡都找趙小姐,已聯絡好幾次了。..., 我們有事都是找趙小姐」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 129頁)。又於原審法院91年2月19日審理時供述:「我沒有 向王尤玲媛拿餐券,餐券是我到競選總部拿的,我拿餐券是 要幫競選總部賣,我向競選總部服務人員領餐券領了36本, 幾張我不知道,她有登記,後來有賣出去1、2百張,詳細數 目我忘記了。後來我打電話給競選總部,說我這裡的後援會 沒有競選經費,電話中,競選總部的趙小姐或其他小姐向我 說叫我把餐券賣的錢,先拿去作後援會的經費。我還有轉交 給別人繼續幫忙賣,之後也有人拿回來還,所以帳目我自己 也亂掉,詳細的販賣所得及餐券張數我不清楚。後來我把收 到的錢都用在後援會的競選經費,我的後援會並沒有作帳。 經費有部分是我自己墊的,有的是用賣餐券的錢,我們後援 會不是向會員收錢,是競選總部撥經費給我們的,僱車的時 候,經費還沒有下來,僱車的部分丁○○沒有出資」等語( 見原審卷第68頁)。於原審法院91年3月19日審理時供述: 「是競選總部有個王里長王雲鎮)叫我拿餐券回去賣,遊 覽車也是他叫我去請(接洽)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13、1 14頁)。
⒌被告丁○○於90年11月27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述:「 立法委員候選人乙○○○於90年10月13日假梧棲鎮中港體育 館舉辦餐會前1、2天,乙○○○海線競選總部趙小姐(詳細 名字我不清楚)通知我及立法委員候選人乙○○○太平市後 援會會長涂德安二人及龍井鄉、大雅鄉、大里市等鄉鎮後援 會會長(前述各鄉鎮後援會會長名字我並不清楚),至總部 開會,該會由乙○○○之子王至亮主持,乙○○○及前縣議



林清標均在會中發表言論,隨後商討10月10日乙○○○赴 臺中縣選委會辦理立法委員登記,及於10月13日假梧棲鎮中 港體育館舉辦造勢餐會組織動員相關情事,經討論決議,10 月13日梧棲造勢餐會,由太平市後援會會長涂德安組織動員 8輛遊覽車,約3百餘人參加該場造勢餐會,並分配太平市後 援會組織動員人員參加該次餐會會場位置。募款餐會餐券我 係向涂德安索取10本(每本10張)1百張,委託謝通仁、張 淑君、簡瓊華阿樑叔(姓廖名不詳)各10張,10張販售予 葉永松、10張販售予林清潭、40張販售予哈佛托兒所,其中 簡瓊華張淑君謝通仁均未銷售出去,阿樑叔銷出2張, 其餘退還給我,總計退還給我38張,後來我又銷售趙廣仁3 張,其餘剩下之餐券放在服務處,故我總計販售出65張,收 得1萬2千5百元現金及2萬元支票(哈佛托兒所支付),該收 得之款項除支付競選後援會之助理曾小姐(名不詳)薪水2 萬元,付給葉永松母親去世奠儀5千元,支付競選後援會之 副總幹事陳杉之油資費2千元,支付競選後援會成立典禮之 主持費給主持人簡耀唐3千6百元,支付太平市之朱瑞宇喜慶 紅包1千6百元。該銷售募款餐券所得款項,本後援會並無登 帳,該款項所得,我因考量後援會支付頗多,故在未先徵得 涂德安乙○○○競選總部同意,逕行先將該款項用於支付 前述開銷,故該款項並未報繳給乙○○○或其競選總部,迄 今乙○○○及競選總部人員均不知該等款項使用情形。餐會 當日負責接送民眾赴宴之車輛,係由涂德安出面向豐原汽車 客運等公司接洽僱用。太平市後援會成立後,競選總部曾撥 付二次經費,第一次為40萬元作為後援會各項輔選經費支出 ,第二次撥10萬元作為租用遊覽車之費用,該等經費均由會 長涂德安負責掌理,支出有無記帳,我並不清楚,由於後援 會經常接獲婚喪喜慶請帖,許多紅包奠儀支出,涂德安不同 意由經費中支出,我只好自行墊付,並紀錄下來,希望在選 後,再與競選總部結算該等支出款項。我確認涂德安曾交付 我10本餐券兜售,至於涂德安何以供稱未曾交付我餐券,而 是由我自行在後援會中拿取,我並不清楚。當日進入餐會現 場時,並沒有工作人員檢視民眾是否持有餐券用餐」等語( 參90年度選偵字第42號卷第23至27頁)。嗣於90年11月27日 偵查中供述:「我所販賣的餐券所得,沒有繳回後援會,我 尚未問到涂德安餐會的錢如何處理,涂德安也沒有問。我是 賣了5張餐券給簡耀唐」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9 頁)。再於同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在原審訊問時供述:「 簡耀唐有向我買5張餐券,錢我有交回去,我交給涂德安」 等語(見原審90年聲羈字第671號卷第5頁)。又於90年12月



11日偵查中供述:「我是請鄧餘松及黃水鶴他們幫我賣餐券 。我到現在還沒向他們收錢,他們還欠我一些錢,改天我才 一起跟他們算」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131頁) 。另於原審法院91年2月19日審理時供述:「印象中應該有 和鄧餘松說請他幫忙賣一些餐券。那時候我告訴他說看他賣 幾張,到時候再從花圈的錢直接扣掉。後來選舉就忙了,花 圈的錢鄧餘松還沒有來請款,所以不知道他要扣多少錢。我 記得是拿1本10張的給他,他後來沒有將餐券還給我,我也 不知道他賣幾張。餐券是拿到後援會的,所以我不是向競選 總部領餐券,我的餐券是在後援會拿的,誰拿回來的我不知 道,涂德安叫我多多少少賣10本,所以我就拿10本,1本10 張。後來我有賣出65張,我賣出去的錢就當作後援會的開銷 ,沒有繳回競選總部。黃水鶴我給她10張餐券,在遊覽車上 ,她還我幾張我忘記了,當時她說之前有些錢要給我,要和 餐券的錢一起算。她有拿1千元給我說要買飲料(又改稱要 買餐券2張),我不知道黃水鶴帶幾個人去參加餐會。鄧餘 松沒有退還餐券給我,黃水鶴那10張是我拿去她家給她,但 是她不在家,拿去的時候,距餐會只剩2天,是後援會通知 她到何處坐車,我沒有告訴她,黃水鶴拿到餐券有和我聯絡 ,她說很難賣,我說儘量賣,我沒有告訴她說要支持乙○○ ○,我告訴她說賣不出去就退還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69 、70頁)。又於原審法院91年3月19日審理時供述:「是乙 ○○○找我當太平市後援會總幹事,餐券是涂德安去拿回來 的,他說我們要有8臺遊覽車的人,叫我儘量去賣,當時競 選的時候,有些婚喪喜慶的費用,我想說不用跟涂德安拿錢 ,就直接由餐券販賣所得來支出,我沒有和乙○○○、甲○ ○及王尤玲媛說過要將販賣餐券所得充作競選經費。競選經 費的部分都是會長涂德安在處理,我沒有參與,我當初計畫 是等競選結束後,再將我支出的競選費用、販賣餐券所得, 一併與涂德安結算,但是後來沒有結算」等語(見原審卷第 115頁)。
⒍同案被告簡耀唐於90年11月27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供述 :「90年9月間,涂德安邀請我擔任太平市後援會副總幹事 之職。乙○○○於90年10月13日募款餐會當日有到場致詞, 希望大家拜託親朋好友多多支持。餐會當日負責接送民眾赴 宴之車輛,係由涂德安接洽僱用,費用亦由涂德安支付。因 我身為太平市後援會副總幹事,故不需要餐券即可入場,我 並未向涂德安丁○○等太平市後援會幹部購買立法委員候 選人乙○○○90年10月13日餐會餐券,涂德安丁○○等亦 無交付餐會餐券並要求我發送予他人」等語(見90年度選偵



字第42號卷第30頁至32頁)。嗣於同日偵查中供述:「我都 沒有拿餐券,我沒有拿5張餐券給黃奇權,對於涂德安被監 錄之錄影帶沒有意見,我有聽到他那麼說。我沒有出錢,也 未拿餐券」等語(見90年度選偵字第26號卷第6、7頁)。又 於90年12月11日偵查中供述:「我有丟5張餐券到黃奇權家 的門縫中,那5張餐券是我向丁○○買的」等語(見90年度 選偵字第26號卷第127頁)。另於90年11月27日經檢察官聲 請羈押,在原審訊問時供稱:「我有拿5張餐券給黃奇權, 給黃奇權的餐券沒有拿錢,是會長拿給我,我沒有給錢」等 語(見原審90年聲羈字第671號卷第5頁)。再於原審91年2 月19日審理時供稱:「我是後援會副總幹事,我只買5張餐 券,我錢拿給丁○○,我5張丟給黃奇權他家,但是他不在 家,我丟給黃奇權5張餐券,到餐會中間,黃奇權都沒有和 我聯絡,我丟給他之前(10天前)有告訴他說1張5百元,叫 他錢要給我,我到餐會那天才遇到黃奇權,我們那天雖然有 遇到,但是沒有坐同部車,我有向他要錢,他有說要給我2 千5百元,他說等領薪資的時候再給我,到現在還沒有給我 。我們後援會沒有要求我要賣幾張餐券,那5張餐券是我自 願買的,不是後援會叫我認購的,我在後援會沒有領薪資, 我是在作主持人,主持費丁○○有紅包給我,舞臺音響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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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巧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