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更(一)字,94年度,6號
TCHM,94,上重更(一),6,2006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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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
被   告 丁○○○○布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被   告 丙○○ ○○○○○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張英一 律師
被   告 乙○○○○ BAH
          在台無住居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
被   告 甲○○○○ ○○○
          在台無住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丁○○○○布、丙○○ ○○○○○ SUNUWAR、乙○○○○ BAHADURGHALE、甲○○○○ ○○○○A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布、丙○○ ○○○○○ SUNUWAR 、乙○○○○ BAHADUR GHALE、甲○○○○ ○○○○A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 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2月3日延 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5年2月4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郭 同 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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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