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5年度,58號
TPHV,95,抗,58,2006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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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8號
抗 告 人 日旭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百藝廣告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94年12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60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 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 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不願支付合約款項新台幣(下同) 17萬9400元,並提出站牌廣告合約、車體廣告合約、車背廣 告合約(見原法院卷第5頁至第7頁)在卷為證,聲請為假扣 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而 非王聖康,詎知王聖康竟串聯知情相對人簽訂站牌廣告合約 ,況上開合約均無抗告人公司大小章,顯見本件債務人為王 聖康,原法院不察,遽准許相對人對抗告人假扣押,自屬違 誤,求為廢棄等語。惟抗告人上開所言,乃應待本案解決之 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魏麗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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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藝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旭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