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MACI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MACIEJ PRZEMYSLAW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 MACIEJ PRZEMYSLAW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12日執 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5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