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3樓之5
(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94年8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1次延長羈押,至 民國95年1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5年1月2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