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重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劉雅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
易字第490號,中華民國93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2095號、第13732號、第
255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癸○○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間因過失傷害罪,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88年4月28日執行完畢 。明知外國公司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 為其他法律行為,又多層次傳銷,其參加收取佣金、獎金、 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 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復知除法律有 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 資名義、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竟於89年8月 應林殷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緝中)之邀而參加未曾在我 國登記之Dragon-Sum mit.com網路公司(下稱龍峰公司)所 推出之多層次傳銷,參加者須以110美元購買一單位權利以 為入會金,並繳納手續費美金3元,一旦確認繳費成為會員 ,公司會寄發網站密碼供會員登錄,可享受該網站所有資源 。但單純購買一單位之會員不得享有佣金及分紅之福利,必 須一次購買21單位以上之會員才得分佣金,及一次購買3單 位以上始可分紅,其中佣金方面,龍峰公司提供當月盈餘 10% 為佣金,其中3/10分(即當月盈餘3%)由全世界各地符 合當月介紹二名各購買21單位之會員平分(又稱二條線), 3/10 分由全世界各地符合當月介紹四名各購買21單位之全 體世界會員平分(又稱四條線),剩餘4/10分(即當月盈餘 4%)由全世界各地符合當月介紹八名各購買42單位之會員平 分(又稱八條線),得參與八條線分配佣金之人,亦得參加 四條線及二條線之佣金分配,得參加四條線佣金分配之人亦 得參加二條線佣金之分配。而紅利方面,由會員自行累積購 買之單位依金字塔排序,以算出紅股(公式為購買之單位減 一除以二,例如購買21個單位者有10個紅股),每1紅股每2 至3個月可以獲得120美元之紅利,約略為投資額之半數,再
2至3個月,每1紅股可得240美元之紅利,相當於所投資之金 額,再2至3個月,每1紅股可得360美元之紅利,相當於投資 額之150 %,全部僅得領取3次紅利,合計6至9個月,可以領 回投資額300%之紅利,亦即收回投資本金外,尚有2倍之紅 利。癸○○認有利可圖,自88年9 月間起,即與林殷正、蔡 朝新(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積極對外招攬會員 ,以自身獲利為例,推銷龍峰公司上開投資計畫,並以服務 會員為由,於88年9月間使用其華南銀行156分行0000000000 000帳戶,連續收受賴瑞助等人所匯入之投資款項(詳如附 表一),復於89年10月17日在彰化銀行南港分行開立活期存 款帳戶(00000000000000號)收取加入之會員周嘉誼等所繳 交之入會金、手續費、及投資款項(詳如附表二),癸○○ 復從林殷正處取得林殷正預先取得之密碼轉知會員,並替會 員上網填寫會員登記資料,傳遞相關之信息及龍峰公司之推 銷宣傳品,並至台中、中櫪、新竹等地推銷龍峰公司之投資 計畫。丁○○、秦秀鳳(通緝中)為癸○○所聘用之助理, 受癸○○之指示,幫助癸○○從事於傳銷事業相關資料之文 件及投資人資料之整理、詢問說明及安撫等事項。癸○○並 先後由該帳戶轉帳予林殷正彰銀南港分行00000000000000帳 號計3970萬6609元(如附表三)及蔡朝新華南商業銀行世貿 分行0000 00000000帳號,計2793萬8058 元(附表四),另 將款項5000餘萬元匯至癸○○與林英正等人另籌組之陞騰企 業社籌備處帳戶(彰化銀行南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 開戶日期89年12月16日,如附表五,90年6月12日改開立陞 騰企業有限公司帳戶,同銀行00000000000-000,開戶款300 萬元由籌備處帳戶匯入),癸○○則每月可符賺取世界分紅 佣金收入並上開帳戶匯出後之餘額。惟僅少數初期投資會員 所投入之先期投資曾領得投資金額50%、100%之紅利外,90 年3、4月之投資人即未能領回期待之第一期之紅利,經投資 人異議,癸○○則以稍後必可領取搪塞,並仍續四處推銷上 開投資計畫,因而致眾多投資人蒙受數十萬元、數百萬元或 逾一千萬元以上之損失。
二、案經辛○○等訴由法務部調查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癸○○對於參加龍峰公司之傳銷事業,並 設立帳戶代收投資人款項,龍峰公司並未為公司登記,並對 該傳銷事業之經營、佣金、紅股之配領方式固不爭執,惟矢 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伊也有投資在裡面,伊 也是受害人,且伊沒有用公司名義招募,告訴人等人都是自
己來找伊的,不是伊去招募的,告訴人等雖有將錢匯入伊的 帳戶,但只是純粹要伊幫忙上網轉給林殷正,伊沒有賺他們 的錢。又伊並未舉辦說明會,僅到場參加而已。伊非公司之 負責人且並非台灣第一位加入之人,早在89年8月即有人經 乙○○之介紹加入云云。
二、經查:
(一)查被告參加上開傳銷事業,並先後使用華南銀行、彰銀南 港分行帳戶,收取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投資人之款項,除 據被告供承無訛,復經原審函調銀行帳查明屬實,並有投 資確認書多紙在卷(REGISTRATIONCONFIRMA TION:簡金 滿等人者),並據證人即受邀參加之投資人辛○○、庚○ ○、己○○、甲○○、戊○○、壬○○於原審審理時到庭 供證投資及預期之獲利如事實欄所示。經整理該帳戶之進 出款項,可知被告收取投資人之款項,匯出計分為三大部 分,即匯予林殷正、蔡朝新,並匯予陞騰企業社,其金額 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亦有銀行帳戶進出資料在卷可證 。按被告收取之款項並未直接匯往國外,而係匯予國內之 其他帳戶,惟投資人所購買之單位,經匯款予被告後,即 可在網路上查閱所投資之資訊,因而堪認被告終有將投資 人之投資款轉匯該傳銷事業,惟尚難以該帳戶存入款項即 認為被告之獲利。
(二)參加投資之人,主要係著眼於紅股,即不數月即可領回投 資額50%、100%、150%款項,復據證人辛○○等於審判中 供證屬實。再依卷附之資料顯示,佣金之獲得,必須1個 月內介紹2個人、4人、8人,每人購買21個或42個單位, 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堪認佣金之獲得,純粹係以介紹人 頭而非商品之出售。又僅有最初參加之少數人初期所投入 之款項,曾經獲得50 %,極少數獲得100%之款項。而至90 年3、4月投資者,即未再行分配紅股,顯示此一多層次傳 銷事業,已無力支付,而由前開帳戶及附表二所顯示之之 匯款資料顯示,被告仍不斷之宣傳引誘投資人參加,此併 據證人辛○○提出被告所傳真,企圖說服證人辛○○再行 投資之書面資料在卷可稽。又被告以替參加之投資人服務 為名,開立帳戶收取鉅額之款項,因而獲悉參加之人購買 單位之詳情,可為適時之調整或補充,即可獲取每月10% 之佣金分配(即可參加二條線、四條線、八條線之佣金分 配),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非如其所辯純係服務,而係 有所利得。再者龍峰公司,並未經曾在我國為公司登記, 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又由告訴人提出之被告推銷時之錄 音帶及譯本(原審卷第三卷第259頁)顯示,被告不斷地
以「我們公司」對投資人宣講,顯見被告係以龍峰公司之 名義對外招募投資人,是被告辯稱其未以公司名義對外招 募投資人云云,顯不可採,從而被告違反公司法之部分堪 予認定。
(三)被告爭執前開執龍峰網路公司之傳銷事業,是否為多層次 傳銷,是否為公平交易法規範之標的,並請求送公平交易 委員會鑑定,經原審將相關資料送請該委員會鑑定結果, 該委員會函覆確認: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本法稱多層 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 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 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本院檢送之資料,雖未能詳細瞭解涉案行為之獎金計算方 法,惟加入會員以110美元之代價(第一個投資單位), 取得網站教學服務之提供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 獲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每投資單位均按其下組織 之投資單位多寡,計算佣金及分紅,而呈現金字塔形之銷 售組織狀態,是Dragon-Summit Inc.就網站教學服務之推 廣、銷售,疑從事多層次傳銷之為。另公平交易法第23條 規定:「多層次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 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實務上判 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將視多層次 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要 求加人認購相當金額之商品,而這些商品短期間能售罄或 囤積於參加人處,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 、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 銷組織藉由特定序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 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 判斷之。本件Dragon-Summit Inc.倘以推廣、銷售網站教 學服務為名,會員加入之目的,非在使用網站教學服務, 僅為領得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或係爭傳銷組,以特定 排序方法(公排方式),計算各個投單位領得獎金之條件 或金額,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 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將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 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 薦加入,成為該事業參加人,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 ,而由本身自行使用消費或轉售他人以獲取合理利潤,並 得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亦即藉 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 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本質上,多層
傳銷組織之參加人以個人及所輔導建立之多層次傳銷組織 網,從事推廣、銷售商品累計業績,以獲取銷售利潤或組 織業績獎金。是公平交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參加人須取得 推廣、銷售或勞務之權利,始符合多層傳銷之定義。倘未 銷售任何品或勞務,僅介紹他人加入,即可領得獎金、佣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則為一金錢老鼠會之行為,尚非公平 交易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依Dragon-Sum mit Inc.網站 之會員介紹會員計劃簡介資料,加入者須繳付110美元, 購買乙套創業配套商品,始取得會員資格,商品內容包括 每週網際網路學習、3MB的上網磁空問(按額外配套,加 入者繳付110美元,似可取得10MB的磁碟空間)、個人網 頁、域名電子郵件戶口、健康生活味及激勵課程、電子購 物、特別配給的商業信貸中心等服務。前開商品之特性, 除有特殊理由,加入會員僅須購一套創業配套之商品,即 可滿足購買者之需求,而無須重覆購置。是本件名為網站 教學服務之提供或推廣,加入者除第一個單位投資購買配 套之商品,其餘之投資位,均未取得任何之商品或勞務, 僅作為獲利報酬之計算單位,是其近於金錢老鼠會之行為 ,或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此有公平交 易委員會回函在卷可稽。又龍峰公司會員介紹會員計畫招 攬不特定之大眾為會員,會員出資110美元購買「創業配 套」,介紹2名新會員,可加入佣金計畫,介紹3人購買, 可賺取120美元之佣金,透過所介紹的會員介紹新會員, 可再賺取佣金及按銷售額分配紅利等,似與銀行法第29 條之1所稱之「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相符 ,有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銀行局94年4月27日銀行 (一) 字第09400009473號函在卷可稽,故堪認龍峰網路公司所 推出之前開傳銷事業,確屬多層次傳銷,且所為確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銀行法。
(四)縱被告辯稱其非台灣地區第一個參加龍峰公司之人屬實, 惟其於參加之後,開立帳戶,收受甚多投資人之投資款項 ,並代為轉出,復四處推銷吸引眾人參加,復佐以文宣( 原審卷證物袋內)及促銷活動,有告訴人辛○○提出之現 場錄音帶及其譯文在卷可稽。又經原審向彰化銀行南港分 行查詢被告前開帳戶匯款轉出資料查明,有附表五所示之 款項匯至陞騰企業社,該企業社帳戶為公司成立前所開立 者,其後陞騰企業公司成立,負責人即為被告,此有公司 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原審查悉此部分款項前,僅 提供匯款予林殷正、蔡朝新之部分,而隱瞞匯往自行控制 之部分,至原審查明始又供稱陞騰公司係欲與林殷正等另
行創業所籌組者。雖被告係依林殷正等之指示匯款,且無 侵吞投資人之款項(投資人或有匯差之爭議),惟由陞騰 企業社帳戶之開立及其後陞騰公司之設立登記,顯示被告 確實參與該傳銷事業資金之管理與流向,且所附之匯款資 料顯示,被告且曾直接將投資者可得之佣金(或紅利)匯 予部分投資者(如附表六之一、之二所示),此並據證人 庚○○到庭供證所匯至之款項確為伊應得之紅利。按投資 者應得之佣金或紅利,理應由投資公司統一發放,並直接 匯至投資者之帳戶,被告於審判中辯稱係投資人之紅利撥 下,伊代投資人將紅利之密碼轉賣他人而得之款項匯予投 資人,惟被告並未能提出轉賣之證明,又經原審傳訊證人 黃瑞惠、黃阡溶到庭供證投資及取回之金額,比對證人庚 ○○之證言,被告對於何以相近時間之投資,黃瑞惠、黃 阡溶投資部分有領回,而庚○○未領回,又何以先前之投 資人可以領回第二次(即100%之紅股),而較後之投資人 連50%都無法領回,又何以被告僅就部分投資人之部分投 資回收款有匯款之行為,均未能有合理之解釋。再就被告 於宣傳錄音帶及原審審理時所稱可以為投資人為較佳之排 序,亦顯示被告並非單純之投資人,而有參與此一傳銷事 業核心業務(投資款之收受及發放),其與林殷正、蔡朝 新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堪予認定。
(五)雖被告提出台灣地區有人自行上網申購,惟此並無解於被 告設立帳戶收受投資人款項及以龍峰公司之名義對外招募 投資之犯行,故無從為其有利之判斷。又本院勘驗被告所 提出之2001年6月龍峰公司馬來西亞說明會之光碟,該光 碟之內容雖無被告之影像,惟由告訴人提出之被告推銷時 之錄音帶及譯本顯示,被告不斷地以「我們公司」對投資 人宣講,顯見被告確有以龍峰公司之名義對外招募投資人 ,被告並非單純之投資人等情,業如前述,是該光碟之內 容亦無從為其有利之判斷。至證人丙○○、乙○○經本院 合法傳喚而未到庭,被告請求再傳訊證人丙○○、乙○○ 乙節,因被告並非單純之投資人,而有參與此一傳銷事業 核心業務(投資款之收受及發放)等情,亦如前述,是本 院認並無再傳喚證人丙○○、乙○○之必要,併予敘明。(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行為時公司法第19條第1項之未經設立 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規定, 應依同條第2項論處。而佣金部分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又有關紅股定期 取回款項部分,係違反行為時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視為收受
存款罪,應依同法第125條論處。。查被告犯罪後,公司法 第19條第2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惟所規定之刑罰並未修 正,僅將條文「行為人各處」修正為「行為人處」,刪除一 「各」字,於被告並無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又查被告等犯罪後,銀行法第 125條於93年2月4日修正,罰金部分新台幣1億元以下修正為 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 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舊法。再查被告違反公司法部 分,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為連續犯,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 刑,至於違反銀行法部分,係以「向多數人吸收資金」為要 件,屬反覆為之之性質,僅應論以一罪。又違反公平交易法 部分,因亦屬多數集合之性質,亦僅應論以一罪。又被告與 林殷正及蔡朝新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雖僅認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未 論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已記載 紅股按期領取50%、100&、150%,應認此部分確經起訴,僅 法條漏引及論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所犯違反公平 交易法及銀行法二罪之間,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視為收受存款罪論處 ,而違反公司法與違反銀行法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論處 。又查被告前曾於88年間因過失傷害罪,經臺灣臺北判處有 期徒刑3月,於88年4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前科調查表在卷 可稽,其於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本案,係屬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0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公司法第19條第2項、 修正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 、第47條、第55條,審酌被告吸收之投資款項甚鉅,受害之 投資人甚多,造成多人數十萬甚至數百萬之損失,及犯罪後 之態度等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6月。復敘明原審檢察官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針對起訴書第2頁倒數第2行「癸○○與 林殷正即基於犯意聯絡」之字句,將其中「犯意聯絡」更正 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以之為常業」,擴 張起訴之法條,認被告等併觸犯刑法第340條第1項之常業詐 欺罪。按起訴書第3頁倒數第10行內原本即記載「使辛○○
、己○○、鄭美玉、梁星漢、庚○○、甲○○等200 餘人受 其高額紅利所惑,分別投資新台幣1400餘萬元至數萬元不等 。」堪認檢察官於犯罪事實欄內亦有就常業詐欺罪之犯罪事 實有所記載,應併認有併提起公訴等語。按被告受邀參加前 開多層次傳銷事業,雖收受投資人所交付之鉅額投資款,並 依指示匯往特定之帳戶,惟投資人於交付款項後,確能在網 路上查得投資之單位,亦收受佣金,部分先參加之人,亦曾 獲取50%、100%之紅股(證人庚○○、黃瑞惠、黃阡溶於原 審審理時供稱曾領得50%之紅股),更且被告亦有參加投資 ,故尚難認被告與林殷正等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所 推展之傳銷事業為詐欺之手段。又依法理,倘所推出之傳銷 事業為詐欺之手段,似即無成立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 平交易第23條之違反,因而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惟因檢察 官認為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 告上訴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附表一
華南銀行 156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款項┌───┬─────┬────┬───────┬────────────┐
│編 號│匯 款 人│日 期│金額(新台幣)│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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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己○○ │89.09.26│ 2520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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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盧蝴蝶 │89.09.26│ 223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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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魏啟峰 │89.09.27│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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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李美紅 │89.09.27│ 2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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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己○○ │89.09.28│ 2520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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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己○○ │89.10.09│ 195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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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許桂碧 │89.10.12│ 10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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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李美紅 │89.10.13│ 35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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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蘇文彬 │89.10.13│ 319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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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己○○ │89.10.13│ 710000元 │ │
├───┼─────┼────┼───────┼────────────┤
│ 十一│呂秀華 │89.10.13│ 56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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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梁麗 │89.10.13│ 8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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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陳秋榛 │89.10.13│ 53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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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丁○○ │89.10.13│ 24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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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翁和謙 │89.10.13│ 7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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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蔡新標 │89.10.16│ 49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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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黃宛予 │89.10.17│ 24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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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己○○ │89.10.21│ 450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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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張麗馨 │89.10.23│ 7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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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梁麗 │89.10.31│ 24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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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梁麗 │89.11.03│ 51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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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翁和謙 │89.12.13│ 2634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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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翁和謙 │89.12.14│ 37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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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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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匯 款 人│日 期│金額(新台幣)│匯款人姓名不詳其匯款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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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一│周誼嘉 │89.10.23│ 116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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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魏啟峰 │89.10.27│ 45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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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鍾寶珠 │89.10.27│ 11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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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張麗馨 │89.10.27│ 1349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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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鍾寶珠 │89.10.30│ 745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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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羅春華 │89.10.31│ 2365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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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詳 │89.10.31│ 1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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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詳 │89.10.31│ 739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九│徐寶玉 │89.10.31│ 450850元 │ │
├───┼─────┼────┼───────┼────────────┤
│ 十│劉仁德 │89.10.31│ 896822元 │ │
├───┼─────┼────┼───────┼────────────┤
│ 一一│黃瑞惠 │89.10.31│ 450850元 │ │
├───┼─────┼────┼───────┼────────────┤
│ 一二│潘淑枝 │89.10.31│ 599672元 │ │
├───┼─────┼────┼───────┼────────────┤
│ 一三│張達清 │89.11.02│ 35500元 │ │
├───┼─────┼────┼───────┼────────────┤
│ 一四│黃瑞惠 │89.11.02│ 745500元 │ │
├───┼─────┼────┼───────┼────────────┤
│ 一五│黃秀珍 │89.11.02│ 450850元 │ │
├───┼─────┼────┼───────┼────────────┤
│ 一六│張達清 │89.11.02│ 24850元 │ │
├───┼─────┼────┼───────┼────────────┤
│ 一七│羅玉蘭 │89.11.03│ 145550元 │ │
├───┼─────┼────┼───────┼────────────┤
│ 一八│劉仁德 │89.11.04│ 53250元 │ │
├───┼─────┼────┼───────┼────────────┤
│ 一九│魏達賢 │89.11.06│ 145550元 │ │
├───┼─────┼────┼───────┼────────────┤
│ 二十│丁○○ │89.11.06│ 60350元 │ │
├───┼─────┼────┼───────┼────────────┤
│ 二一│林仁妹 │89.11.07│ 7300元 │ │
├───┼─────┼────┼───────┼────────────┤
│ 二二│不詳 │89.11.07│ 68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
├───┼─────┼────┼───────┼────────────┤
│ 二三│黃麗珠 │89.11.08│ 145550元 │ │
├───┼─────┼────┼───────┼────────────┤
│ 二四│吳毓秀 │89.11.08│0000000元 │ │
├───┼─────┼────┼───────┼────────────┤
│ 二五│蔡淑良 │89.11.08│ 25550元 │ │
├───┼─────┼────┼───────┼────────────┤
│ 二六│魏啟峰 │89.11.08│ 100000元 │ │
├───┼─────┼────┼───────┼────────────┤
│ 二七│林滿妹 │89.11.10│ 463500元 │ │
├───┼─────┼────┼───────┼────────────┤
│ 二八│黃阡容 │89.11.13│ 14600元 │ │
├───┼─────┼────┼───────┼────────────┤
│ 二九│簡麗玲 │89.11.13│ 127940元 │ │
├───┼─────┼────┼───────┼────────────┤
│ 三十│蔡淑良 │89.11.14│ 25550元 │ │
├───┼─────┼────┼───────┼────────────┤
│ 三一│張麗筠 │89.11.14│ 61404元 │ │
├───┼─────┼────┼───────┼────────────┤
│ 三二│黃琬珽 │89.11.14│ 149651元 │ │
├───┼─────┼────┼───────┼────────────┤
│ 三三│不詳 │89.11.15│ 149650元 │郵政局 │
├───┼─────┼────┼───────┼────────────┤
│ 三四│不詳 │89.11.15│ 2336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
├───┼─────┼────┼───────┼────────────┤
│ 三五│不詳 │89.11.18│ 7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
├───┼─────┼────┼───────┼────────────┤
│ 三六│陳金龍 │89.11.08│ 156950元 │ │
├───┼─────┼────┼───────┼────────────┤
│ 三七│郭梅香 │89.11.20│ 88300元 │ │
├───┼─────┼────┼───────┼────────────┤
│ 三八│李軒慧 │89.11.20│ 113150元 │ │
├───┼─────┼────┼───────┼────────────┤
│ 三九│鍾寶珠 │89.11.20│ 18250元 │ │
├───┼─────┼────┼───────┼────────────┤
│ 四十│李軒慧 │89.11.21│ 65700元 │ │
├───┼─────┼────┼───────┼────────────┤
│ 四一│庚○○ │89.11.22│ 178850元 │ │
├───┼─────┼────┼───────┼────────────┤
│ 四二│簡大煌 │89.11.22│ 178850元 │ │
├───┼─────┼────┼───────┼────────────┤
│ 四三│黃添財 │89.11.22│ 54750元 │ │
├───┼─────┼────┼───────┼────────────┤
│ 四四│陳薇任 │89.11.23│ 29200元 │ │
├───┼─────┼────┼───────┼────────────┤
│ 四五│李訓鈞 │89.11.23│ 76650元 │ │
├───┼─────┼────┼───────┼────────────┤
│ 四六│張瑄銘 │89.11.24│ 102200元 │ │
├───┼─────┼────┼───────┼────────────┤
│ 四七│陳金水 │89.11.24│ 54750元 │ │
├───┼─────┼────┼───────┼────────────┤
│ 四八│車玉琴 │89.11.24│ 10950元 │ │
├───┼─────┼────┼───────┼────────────┤
│ 四九│車玉琴 │89.11.24│ 113150元 │ │
├───┼─────┼────┼───────┼────────────┤
│ 五十│林仁妹 │89.11.27│ 115701元 │ │
├───┼─────┼────┼───────┼────────────┤
│ 五二│陳建碩 │89.11.27│ 63444元 │ │
├───┼─────┼────┼───────┼────────────┤
│ 五三│林靜儀 │89.11.27│ 183000元 │ │
├───┼─────┼────┼───────┼────────────┤
│ 五四│黃惠玲 │89.11.28│ 26134元 │ │
├───┼─────┼────┼───────┼────────────┤
│ 五五│武廷治 │89.11.28│ 56001元 │ │
├───┼─────┼────┼───────┼────────────┤
│ 五六│鄒彩潤 │89.11.28│ 11200元 │ │
├───┼─────┼────┼───────┼────────────┤
│ 五七│丁○○ │89.11.28│ 48520元 │ │
├───┼─────┼────┼───────┼────────────┤
│ 五八│賴文聰 │89.11.28│ 339739元 │ │
├───┼─────┼────┼───────┼────────────┤
│ 五九│羅玉蘭 │89.11.28│ 238938元 │ │
├───┼─────┼────┼───────┼────────────┤
│ 六十│陳淑秋 │89.11.28│ 182937元 │ │
├───┼─────┼────┼───────┼────────────┤
│ 六一│鍾丁豐 │89.11.29│ 29864元 │ │
├───┼─────┼────┼───────┼────────────┤
│ 六二│黃瑞惠 │89.11.29│ 560000元 │ │
├───┼─────┼────┼───────┼────────────┤
│ 六三│林碧雲 │89.11.29│ 56166元 │ │
├───┼─────┼────┼───────┼────────────┤
│ 六四│黃瑞惠 │89.11.29│0000000元 │ │
├───┼─────┼────┼───────┼────────────┤
│ 六五│林靜儀 │89.11.29│ 161009元 │ │
├───┼─────┼────┼───────┼────────────┤
│ 六六│李軒慧 │89.11.29│ 78632元 │ │
├───┼─────┼────┼───────┼────────────┤
│ 六七│李素真 │89.11.30│ 172148元 │ │
├───┼─────┼────┼───────┼────────────┤
│ 六八│張永章 │89.11.30│ 26288元 │ │
├───┼─────┼────┼───────┼────────────┤
│ 六九│呂秀娥 │89.11.30│ 78863元 │ │
├───┼─────┼────┼───────┼────────────┤
│ 七十│洪美秀 │89.11.30│ 7886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