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3號
ULDV,95,補,3,2006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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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興有聯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
53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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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