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丙○○○
二一號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兼共同訴訟 丁○○
代理人 九樓之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崇濱
被 告 庚○○
己○○
共 同 洪士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