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31號
ULDM,95,易,31,2006011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
第373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原案號
:95年度虎簡字第13號),改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自民國94年5 月21日14時許起,迄同月27日17時止, 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被害人甲○○、戊○○ 、己○○、丁○○及丙○○○等人之散熱片、鐵片與鐵條等 物品,得手後售予設於雲林縣崙背鄉○○村○○路137 號德 勝資源回收場不知情之負責人。於同年8 月17日10時30分許 ,為警前往其住處搜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該免訴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 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 ,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 ,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49年臺非字第20號著有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曾於94年6月1日凌晨5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UP-0 22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雲林縣崙背鄉○○段849號蔡環寶所 有之工寮而無故侵入其內,徒手竊取被害人蔡環寶所有之流 理臺3座、抽水馬達2個,嗣於同日凌晨5 時30分許,駕車途 經同鄉○○路往枋南村道路時,為警查獲等情,業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2467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並經本院虎尾簡易庭於94年7 月29日以94年度虎簡 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年8 月29日確定,經本 院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並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四、公訴人起訴被告之本案犯行,既發生於上述前案確定判決成 立之前,且前後2 案之犯罪時間相距未逾半個月,時間甚短 ,手法亦相同,並均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被告又係從 事資源回收,對於看似他人丟棄之金屬製物品,即予以竊取



,其所犯此先後2 案之犯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分之犯罪事實,既 曾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已如前述,則公訴人所指本案犯行 ,自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公訴人竟將被告所為其 他部分之本案犯罪事實又重行起訴,揆諸上開規定及判例意 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 國 賓
法 官 廖 淑 華
法 官 廖 國 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譚 系 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附表:
┌──┬────┬────┬───────┬───────┐
│編號│被害人 │ 時 間 │  地 點   │失竊財物與被害│
│  │    │年/月/日│       │人估計之價值 │
│  │    │    │       │ (新台幣) │
├──┼────┼────┼───────┼───────┤
│ 一 │ 甲○○ │94/05/21│雲林縣二崙鄉大│鋁質散熱片1 片│
│  │    │14時許 │同村台19線公路│約值1,000元  │
│  │    │    │向日葵檳榔攤前│  │
│  │    │    │(照片二)  │       │
├──┼────┼────┼───────┼───────┤
│ 二 │ 戊○○ │94/05/22│雲林縣二崙鄉復│貨車白鐵片1 片│
│  │    │11時許 │興村33之1號水 │約值500元   │
│  │    │    │溝旁     │       │
│  │    │    │(照片三)  │       │
├──┼────┼────┼───────┼───────┤
│ 三 │己○○ │94/05/22│雲林縣二崙鄉大│C型鐵條2 條  │
│  │    │12時許 │同村台電後壁17│約值500元   │
│  │    │    │分9電線桿旁  │       │
│  │    │    │(照片四)  │       │
├──┼────┼────┼───────┼───────┤
│ 四 │丁○○ │94/05/24│二崙鄉楊賢村台│C 型鋼條1 支 │
│  │    │10時許 │電楊賢16北7電 │約值500元   │
│  │    │    │線桿水溝旁  │       │




│  │    │    │(照片一)  │       │
├──┼────┼────┼───────┼───────┤
│ 五 │丙○○○│94/05/27│二崙鄉來惠村台│覆蓋抽水馬達之│
│  │    │17時許 │電崙同43A電線 │白鐵片    │
│  │    │    │桿旁     │約值300元   │
│  │    │    │(照片五)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