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9弄6號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劉嘉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7 日訊 問後,被告丙○○對於犯行坦承不諱,被告甲○○雖否認其 犯行,但均有證人陳清河、張瑞東、吳吉和、劉穎杰之證述 ,及現場照片、偵查報告、通信監察譯文、筆記本、現場查 獲錄影帶、及扣案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可佐,足認被告二 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所犯販賣第1 級毒品罪之法定 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2 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均為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所列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乃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二、茲以被告丙○○、甲○○羈押之期間,將於95年2 月6 日期 滿,經本院於95年1 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 95年2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俊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