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11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甲○○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22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甲○○、丙○○均無罪。
理 由
【檢察官的主張】:㈠丁○○自民國(下同)89年3 月1 日起 ,擔任雲林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技士,負責口湖鄉所有灌溉排 水系統報廢、災害調查、查勘、緊急搶修及排水路抽水站與水 閘門之管理維護;甲○○自84年12月4 日起,擔任雲林縣政府 工務局水利課河川駐衛隊員,負責口湖鄉所有河川管理爭取上 級經費補助、相關業務主辦及海堤、縣管河川區域排水等巡防 相關業務;丙○○自81年間起,擔任雲林縣口湖鄉公所建設課 水利技士,負責口湖鄉所有抽水站及排水設施的管理及雲林縣 政府委託代管尖山大排排水渠道之管理維護。丁○○、甲○○ 、丙○○3 人均為承辦公務人員,均明知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5 條、16條及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防汛期 間為每年5 月1 日至11月30日,鄉鎮公所於防汛期間,應派員 並宣導民眾協助巡查轄內排水,且管理機關對排水設施應劃分 管理區指定專人負責養護巡視。㈡89年5 月間,交通部公路總 局西濱快速道路南區工程處發包辦理西濱快速道路WH63標252K +625 至252K+745 處,即口湖鄉梧南村尖山大排與西濱快速 道路橫跨交界段之「新椬梧橋」(當地居民稱為山寮橋),因 尖山大排排水中間前曾興建2 座橋墩,為擴寬大排,便利山寮 橋興建工程,須進行舊橋墩移除工程,而上述工程先後由天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 負責。在施工期間,為求便利,將山寮橋下尖山大排北側堤防 原有高約2 公尺土堤,予以挖除,僅剩高約65公分垂直水泥堤 防,造成山寮橋下堤防有長約34.5公尺缺口,其高度僅為65公 分,而同一堤防延伸前後兩側,則分別為2.5 公尺高土堤與高 約2 公尺土堤(1.8 公尺為水泥堤防,另20公分為土堤),使 山寮橋下堤防成為凹字形堤防,其橋下明顯較同段堤防凹陷約 150 公分,顯係為施作堤防上方山寮橋面,便利重大機具進入
挖掘所致。㈢丁○○、甲○○、丙○○3 人於93年6 月30 日 前夕,經中央氣象局透過電子與平面媒體發佈颱風警報,得知 「敏督利颱風」於7 月1 日及同月2 日將侵襲台灣地區,暴風 雨範圍籠罩雲林縣,中央氣象局且發佈豪大雨特報,請低窪地 區及沿海地區嚴防水患之訊息。丁○○職司雲林縣政府工務局 水利課技士,負責口湖鄉所有灌溉排水系統之安全管理維護, 於敏督利颱風來襲前1 、2 週,曾前往口湖鄉梧南村尖山大排 與西濱快速道路橫跨交界段山寮橋附近巡視;甲○○擔任雲林 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河川駐衛隊員,負責口湖鄉所有河川及大 排之巡防相關業務,卻自84年12月4 日任職以來,從未前往口 湖鄉梧南村尖山大排與西濱快速道路橫跨交界段之大排巡視; 丙○○係口湖鄉公所建設課水利技士,負責口湖鄉所有抽水站 及排水設施的管理及安全維護,又因居住在口湖鄉之地緣關係 ,時常經過梧南村尖山大排與西濱快速道路橫跨交界段之山寮 橋。丁○○、甲○○、丙○○3 人對於尖山大排災害之發生或 有發生之虞時,均有預防或遏止責任。除甲○○廢弛其職務, 從未前往口湖鄉梧南村尖山大排與西濱快速道路橫跨交界段巡 視外,丁○○、丙○○2 人對於尖山大排與西濱快速道路橫跨 交界段山寮穚下大排,南側堤防在山寮穚於93年初完工時,已 由德寶公司在拆除便穚後,即將堤防破損處原有舊堤防離水面 約269 公分(原舊堤防除砌石高度有185 公分外,在砌石堤防 上另加築高約84公分之堤防)破壞處,重新補造約長16.38 公 尺,高約84公分之堤防,使南側堤防整體完成防洪功能;而山 寮橋北側堤防因施作工程,造成長約34.5公尺低窪缺口,高度 僅為65公分,須儘速由承包廠商回復原狀或請主管機關雲林縣 政府水利課,先將原有堤防以砂包或砌石之方式,回復堤防高 度至2 公尺以上,以防止排水溢堤之情形,則均知之甚詳。詎 丁○○、甲○○、丙○○竟均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 任由敏督利颱風夾帶豪雨侵襲,使得尖山大排排水由梧南村尖 山大排與西濱快速道路橫跨交界段之山寮橋下上開缺口溢堤, 造成口湖鄉梧南村7 、8 百戶居民住宅均為水淹沒約有1 公尺 高,以致釀成口湖鄉居民在農業、漁業及住宅上無法詳細估算 之重大災害。㈣因而認為被告丁○○、甲○○、丙○○均觸犯 刑法第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
【證據裁判主義,檢察官的證明義務,與無罪推定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第154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第 301 條第1 項第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
之判決。
【被告的辯解】
㈠被告丁○○及其辯護人辯稱(本院卷1第68-71頁): ①口湖鄉梧南村7 、8 百戶居民之住宅遭水淹沒約1 公尺高, 係因敏督利颱風來襲,夾帶超過2 百年重現期距之豪雨,且 適逢大潮,致排水宣洩不易所致,此災害完全係出於不可抗 力之天災,非人力所能預防或遏止。
②丁○○於汛期及敏督利颱風來襲前,即曾先後4 次以 94.4.12 府工水字第0930031936號函、94.4.15 府工水字第 0930038362號函、94.5.12 府工水字第0930063015號函、 94.6.21 府工水字第0930056343號函,以及先後於93.6.28 、93.6.29 以傳真,督促各鄉鎮公所完成防災整備及預防等 工作,惟始終未接獲口湖鄉公所陳報山寮橋下尖山大排堤防 有長約34.5公尺缺口。
③丁○○逐年爭取經費整治尖山大排,惟囿於財政拮据,僅能 從下游逐年分段整治。
④敏督利颱風來襲前,山寮橋下尖山大排堤防有長約34.5公尺 缺口,其高度並非只有65公分之水泥堤防,其上仍有覆蓋土 堤約150 公分。
㈡被告甲○○及其辯護人辯稱(本院卷1第87-89頁): ①口湖鄉梧南村7 、8 百戶居民之住宅遭水淹沒約1 公尺高, 係因敏督利颱風來襲,夾帶超過2 百年重現期距之豪雨,且 適逢大潮,致排水宣洩不易所致,此災害完全係出於不可抗 力之天災,非人力所能預防或遏止。
②甲○○除負責新虎尾溪、海堤違法案件查處、公有水利地業 務清查,並負責古坑、斗南、大埤、北港、四湖、水林、口 湖等7 鄉鎮,除新虎尾溪外,其轄區區域排水計74條區域排 水,總長度207,292 公尺,不僅絕大多數區域排水均未完成 整治,巡防車難以通行。且甲○○自92年12月份業務調整後 ,始增辦區域排水之巡防,因囿於時間,尚未及巡防至山寮 橋下之尖山大排,實非甲○○廢弛職務。再者,巡防之主要 目的,在於違法案件之查處或取締,至於河川區域排水,其 功能或高度是否安全,事涉專業,非被告權限。㈢被告丙○○及其辯護人辯稱(本院卷1第112-120頁): ①此次災害之造成是在1 日內降雨量超過455 公厘以上(30 小時),超過2 百年重現期距雨量,以及適逢農曆15日大潮 ,才造成。丙○○雖知山寮橋下堤防較低,但依過去經驗, 不曾溢堤,丙○○並無廢弛職務之犯罪故意。
②七二水災造成椬梧地區嚴重淹水問題,除山寮橋下溢堤外, 最主要是蔦松大排水井村一處潰決及湖口村另一處潰決造成
。山寮橋下凹陷溢堤部分,有橋墩擋住潮水,且有溝渠引入 蓄水池馬上抽水排出,在溢堤處並無損害。
【法官的判斷】
㈠93.7.2敏督利颱風帶來大雨,造成口湖鄉梧南村7 、8 百戶居 民住宅為水淹沒約有1 公尺高,農業、漁業、住宅受有災害, 有現場照片(他字卷第5-17頁,偵查1卷第102-105 頁,偵查 2卷第103-114 頁),以及雲林縣口湖鄉梧南村敏督利颱風暨 七二水災台十七線橫跨尖山大排造成溢堤受災戶調查表76 張 (外放),與證人即梧南村民吳聯盛、口湖鄉公所秘書吳慕禹 93.8.19 檢察官訊問筆錄(偵查2卷第38-39 頁)可以證明。㈡而被告丁○○、甲○○、丙○○分別擔任上述職務,並負有上 述管理維護責任,為其3 人所不爭執,且有雲林縣政府工務局 水利課業務分配表(偵查1卷第24-25 頁),及證人即原雲林 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長彭士人93.8.11 檢察官訊問筆錄(偵查 2卷第6-10頁),與證人即口湖鄉公所秘書吳慕禹93.8.19 檢 察官訊問筆錄(偵查2卷第38-39 頁)可以證明。㈢而在上述颱風來襲前,山寮橋下堤防有1 長約34.5公尺缺口, 較旁邊的水泥堤防低約1 公尺左右,有現場照片(他字卷第 5-17頁),及證人即梧南村長乙○○於審判期日到場證實。㈣然而,檢察官難以證明口湖鄉梧南村的水災與上述缺口有明顯 的因果關係:
①敏督利颱風造成的七二水災,雲林縣口湖鄉一半以上的面積 淹大水,而其溢堤、潰堤處,除地點即「尖山排水梧南村段 (山寮橋)右岸潰堤」外,尚有「尖山排水湖口村段右岸潰 堤」「蔦松排水水井村段右岸潰堤」「飛沙排水下崙村段左 岸潰堤」「羊稠厝排水右岸溢堤」「萡子寮排水右岸溢堤」 (本院卷2第3 頁)。從而,縱然沒有上述缺口,其它5 處 溢堤、潰堤處,也可能足以造成水災。
②根據「經濟部水利署93.12.3 簡報」(本院卷1第24-38 頁 )、經濟部水利署94.8.15 經水河字第09450230740 號函( 本院卷2),就上述災害原因的判斷(本院卷1第26頁): ⑴降雨量大:超過2百年重現期距
⒈北港508毫米(48小時)
⒉椬梧455毫米(30小時)
⒊北港新街大排規劃報告2 百年重現期距雨量為465 毫米 (48小時)
⑵地勢低窪:
⒈地層下陷,地盤高程何至於平均高潮位(+2公尺) ⒉適逢大潮,內水排出更為困難。
⑶排水堤岸之土堤老舊,除改善區段外,大多無法通過2 年
以上重現期距之洪峰流量,致部分排水潰堤或溢堤。 亦即,水利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都認為敏督利颱風 帶來的雨量,超過2 百年重現期距,加上地層下陷、土堤老 舊等因素,而使河川難以消納,雨水蓄積在陸地而難以流入 河川,甚且溢堤、潰堤而使河川大水漫流至陸地。從而,縱 然沒有上述缺口,在雲林縣口湖鄉這樣1 個超抽地下水、地 層下陷如此嚴重的地區,能否承受超越2 百年重現期距的雨 量,確有疑問。
③惟檢察官未能提出證據,用以排除上述2 個可能。可以說, 檢察官難以證明口湖鄉梧南村的水災與上述缺口有明顯的因 果關係。
㈤檢察官也難以證明被告3人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惡意: ①檢察官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丁○○在敏督利颱風來襲前 ,即已知悉上述缺口的存在。從而,即難以證明丁○○有廢 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惡意。
②甲○○縱然未曾前往該處巡視,惟可能是力有未逮,或者是 疏忽、怠惰,卻未必然是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惡意。 ③丙○○於93.7.29 調查員詢問時,供稱「‧‧‧由於我就住 在此次敏督利颱風造成潰堤、溢堤的地點附近,每日均會從 堤防上的橋樑經過,所以我亦經常巡視該段尖山大排,我先 前即發現有1 個低窪缺口,且該低窪缺口有可能會造成溢堤 或潰堤之情形,但因敏督利颱風來襲之前,都沒有碰到特別 豪大雨或大潮,所以我認為不會造成災害。」(偵查1卷第 63-64 頁)縱然丙○○知悉有該缺口的存在,然而: ⑴證人即梧南村長乙○○於93.9.2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問:原來的堤防有多高?)答:約為2 米左右,且都是一 樣高。」「(問:北側堤防何時拆除?)答:很久了,約 在3 、4 年前,在做便橋時拆的。」「(問:何單位拆的 ?)答:德寶公司。」「(問:他們拆除後,你有無向他 們反應要回復原狀?)答:我有跟他們反應過,他們說好 。」(偵查2卷第95-96 頁),德寶公司約雇工務員施志 明於93.9.2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問:山寮橋下尖山大 排堤防是否你們德寶公司挖除的?)答:堤防沒有挖除, 我們只打除大排中的舊有的橋墩。」‧‧「打除橋墩工程 是在89年5 月份,當時我尚未到職,我是90年8 月份到職 。」‧‧「(問:當時橋下的北側堤防處,是否已較前後 兩端低約100 多公分?)答:當時發包時,我去接協辦工 程師時就已成凹字型,該地段就明顯比較低。」「(問: 那是何單位挖低?)答:我不曉得是誰挖低的。」(偵查 2卷第97-98 頁)顯見,該缺口確是德寶公司挖的。
⑵從而,被告丙○○於審判長訊問時,辯稱「(問:發現以 後,你做什麼處置?)答:我沒有,我認為是德寶公司挖 的,我沒有去管他們,他們施工要做便橋跨過去,在尖山 大排的中間有作橋墩,本來要從那邊跨過去,所以他們才 開挖那邊,我以為他們可能要做橋過去,或是他們事後會 修補,沒想到最後沒有,他們把橋樑提高,而且那地方沒 有修護。」「(問:你有跟德寶公司反應?)答:沒有。 因為是公路局發包的,不是我們公所發包的。」「(問: 為什麼公路局發包的,你不去追究這事情?)答:我認為 他們發包施工,德寶公司可能會修護。」(本院卷2第41 頁)法官認為,被告丙○○是有可能基於這樣的想法,以 致於未積極追究缺口未修補的事情。縱然,這樣得過且過 的心態,可以被判斷為疏失,卻不當然可以判斷其有「廢 弛職務釀成災害」的惡意。
綜合以上的說明,檢察官不能證明災害與缺口有明顯的因果關 係,也不能證明被告3 人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犯罪故意,法 官因而宣告被告丁○○、甲○○、丙○○無罪。本件判決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本案經檢察官戊○○偵查起訴,檢察官蒲心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