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24號
TNDV,95,訴,124,2006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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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5,45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136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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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