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家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5,45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136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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