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鄒國泰即國榮企業社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91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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