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19號
TNDV,94,重訴,219,2006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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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正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
複代理人  周武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慶泰公司)因積欠原 告公司股東巨額債務,原告與慶泰公司乃於民國91年9月19 日簽訂協議書,約定慶泰公司以其所有之混凝土設備(儲料 槽、出料機平台)及辦公室作價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讓與原告,並均交付原告,而原告應給付之價金則以慶泰 公司積欠原告公司股東之債權相抵銷。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 3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就原告買受之坐落台南縣永康 市○○段1159地號土地上之混凝土設備,雖囑託地政機關編 列為台南縣永康市○○段64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 (下稱系爭640、641建號建物),惟該混凝土設備不具固定 性、永久性、獨立性,且原告買受該混凝土設備時,系爭64 0建號建物之水泥基礎及其上鐵皮屋均已破損,頹圮毀壞程 度已無法遮風避雨,並不具獨立之經濟價值,而系爭641建 號建物亦僅有水泥儲料槽,其上並無鐵皮屋頂,當時上開混 凝土設備係屬民法第67條規定之動產,而不屬民法第66條第 1項規定之定著物,自不能以不動產視之。既然出料機平台 與儲料槽(系爭640、641建號建物)於慶泰公司讓與原告時 不能以土地定著物視之,其所有權之移轉,當然於當事人間 有讓與合意與交付行為,即生效力。易言之,原告於91年9 月19日簽訂協議書時,即取得該二物之所有權。原告自受讓 儲料槽及出料機平台等設備後,自行雇工將頹圮之設備搭建 鐵皮四壁及屋頂,使儲料槽、出料機平台能遮風避雨,而達 經濟上使用目的,斯時始能認其性質自動產變易為不動產, 為土地之外獨立之建築物,原告並因原始起造行為而取得其 所有權。是故,原告因買賣交付而取得該混凝土設備之動產



所有權,其後又因原始起造行為而取得系爭640、641建號建 物所有權,則原告自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 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系爭64 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所為之強制執行行為。㈡、另原告買受之辦公室即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1159地號土 地及車行段178之1地號土地上之永康市○○段639建號未保 存登記建物一棟(下稱系爭639建號建物),原告自受讓後 已在原址經營預拌混凝土營業多年,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及占 有,而慶泰公司為系爭639建號建物之讓與人,本應擔保任 何人對原告不得主張權利之擔保責任,惟其竟怠於行使權利 ,原告為保全本身權益,爰代位慶泰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15 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 就系爭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所為之強制執行行為等 情。
㈢、並聲明:
⒈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台 南縣永康市○○段1159號地號土地上之永康市○○段640、 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所為之強制執行行為應予撤銷 。
⒉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坐落台 南縣永康市○○段1159號地號土地及車行段178之1地號土地 上之永康市○○段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所為之強制 執行行為應予撤銷。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639、640、641建號建物均係訴外人慶泰公司原始起造 ,原告並未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取得所有權,自無資格本於 所有權提起本件訴訟。且訴外人慶泰公司為本院92年度執字 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原告亦無由代位慶泰公司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理。
㈡、原告與訴外人慶泰公司間於91年9月19日簽訂之協議書係虛 偽之買賣,其間並無買賣關係存在,且原告與慶泰公司訂立 協議書時,原告對慶泰公司未有債權存在,而原告提出21張 支票,有13張日期尚未屆清償期,依法不得抵銷,該協議書 並不生效力。又依上開協議書之內容,原告所購買者僅為混 凝土攪拌設備而已(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並未包括購 買辦公室(系爭639建號建物),協議書既有明白表示,自 不得為與協議書不符之解釋。而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係為 要攪拌混凝土為目的,繼續附著於特定位置上面,不易移轉 其所在,應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定著物



。且若依原告與慶泰公司所定協議書,該設施價值達6,000, 000元,每棟均係構造二層之龐然大物,並非一般之動產可 比。再被告主辦人員於83年4月間為慶泰公司欲提高抵押權 設定金額而至台南縣永康市○○段1159地號土地拍攝現狀時 ,系爭建物亦同時拍攝在內,當時之系爭建物與現今建物相 同,其構造、形狀、位置均未變動,原告所謂其有拆除重建 或增建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乙節,並非事實。縱認原告有 支出樓板鋼構補強工程及樓梯補強之費用,但補強工程僅係 將原有設施加以補強而已,並非新建設施,自不得據此主張 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設若原告曾修繕或更換輸送帶或鐵皮 ,亦與系爭建物為何人所有之事無關等語,資為抗辯。㈢、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即債權人執對 債務人慶泰公司、黃滄彬黃靜琴黃敏慧黃淑雲、黃李 金里之執行名義(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判決及判 決確定證明書,本院92年度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 定證明書),對債務人鵬泰營造有限公司黃靜琴黃智楨黃滄彬黃淑雲、黃李金里、李再福、李金禪之執行名義 (本院92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本 院93年度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對 債務人黃滄彬、黃李金里、李再福、李金禪李松誠即李松 生之執行名義(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判決及判決 確定證明書,本院93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 證明書),聲請就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1159地號土地上 之系爭64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及坐落台南縣永 康市○○段1159地號土地及車行段178之1地號土地上之系爭 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為強制執行。
㈡、系爭64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關於建材為RC搭 建部分係訴外人即債務人慶泰公司原始起造。
㈢、系爭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為不動產,係訴外人即債 務人慶泰公司原始起造。
㈣、原告與訴外人慶泰公司於91年9月19日簽訂協議書,記載: 訴外人慶泰公司同意將置於黃滄彬所有坐落台南縣永康市○ ○段1159地號土地上混凝土攪拌全套設備乙組(包含系爭64 0、641建號建物)以6,000,000元售與原告,並經點交無訛 。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影本及本院94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且有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 號民事 執行卷足參,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與訴外人慶泰公司於91年9月19日簽訂之協議書,其買 賣標的是否包含系爭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上開協 議書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買賣?
⒈依原告與訴外人慶泰公司於91年9月19日簽訂之協議書記載 :訴外人慶泰公司同意將置於黃滄彬所有坐落台南縣永康市 ○○段1159地號土地上混凝土攪拌全套設備乙組以6,000,00 0元售與原告等語,足知訴外人慶泰公司出賣予原告之標的 為混凝土攪拌全套設備乙組。茲觀系爭640、641建號建物, 分別為混凝土之出料機平台、儲料槽等設施;惟參系爭639 建號建物,其用途為辦公室、宿舍及棧房,有被告提出本院 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執行卷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不動產 估價報告書及照片影本在卷足佐,且為原告所不爭,則系爭 639建號建物既非屬混凝土攪拌全套設備之物,自難遽認係 該協議書之買賣標的。況審酌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之價值 已高達839,729元、4,742,144元,合計為5,581,873元,而 其價值若再加上其他混凝土攪拌設備之價值,有被告提出之 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執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照片 影本附卷可查,二者合計約已相當於原告及訴外人慶泰公司 於前揭日簽訂之協議書所約定買賣混凝土攪拌全套設備乙組 之價金,益徵系爭639建號建物並非協議書之買賣標的物。 是故,原告主張上開協議書約定之買賣標的,尚包含系爭63 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云云,委難憑信。
⒉被告雖辯稱:上開協議書為虛偽之買賣云云,然為原告所否 認,且依被告於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 93年10月20日提出民事聲請狀所附照片可知:原告確實使用 系爭640、641建號建物及其他混凝土攪拌設備以經營預拌混 凝土製造事業,此有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民事執行卷可 按,顯見原告與訴外人慶泰公司於前揭日簽訂之協議書,應 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買賣,否則原告焉能使用系爭640、6 41建號建物及其他混凝土攪拌設備以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事 業?至於買賣價金究由買受人支付或約定以他人間之債權債 務互抵,係屬私法自治約定抵銷之範疇,尚難憑買賣價金之 支付方法而遽認原告與訴外人慶泰公司於前揭日簽訂之協議 書為虛偽之買賣。此外,被告又未另舉其他積極事證以實其 說,則其前揭辯詞,即非可採。
㈡、原告主張代位訴外人即債務人慶泰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規定,就系爭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行使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之所有權,而據以請求撤銷本院對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 強制執行行為,有無理由?




⒈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 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次按債務人怠於行 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固亦定有明文。
⒉惟承上所述,原告及訴外人慶泰公司於前揭日簽訂之協議書 ,其買賣標的為含有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之混凝土攪拌全 套設備乙組,而未及於系爭639建號建物。因之,原告主張 其就系爭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本於買賣關係代位訴 外人慶泰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云云,顯乏所據。又縱認 上開協議書之買賣標的係包含系爭639建號建物;然查,系 爭639建號建物係屬未保存登記之不動產,此為兩造所不爭 ,而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則系爭639 建號建物既未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要難謂原告本於買賣關 係已取得其所有權。是故,系爭63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既 為原始起造之訴外人慶泰公司所有,迄今並未辦理移轉登記 與第三人所有,而慶泰公司又係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強 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並非第三人,則被告即債權人執對債 務人慶泰公司等之執行名義(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 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92年度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 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慶泰公司所有之系爭639 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 號),於法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其本於買賣關係得代 位訴外人慶泰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云云,並不足採。㈢、原告於91年9月19日簽訂協議書時,系爭640、641建號建物 之物狀為何?
⒈原告主張其簽訂協議書時,系爭640建號建物只有水泥基礎 ,其上之鐵皮屋已頹圮毀壞;另641建號建物只有儲料槽, 其上沒有鐵皮屋頂云云,雖據提出統一發票為憑,且經證人 乙○○證述:「82年在慶泰公司任職,於91年底轉到正宏泰 公司。我在兩家公司都是擔任廠長職務」,「(提示執行卷 附83年4月19日照片,公司廠房是否如此?(告以要旨)) 辦公室旁邊鐵皮屋是操作室(執行卷附上方照片),其鐵皮 都銹蝕爛掉,水泥柱部分其中一根有被債權人蓄意破壞,正 宏泰公司有自己請工人,我也有請工人就鐵皮屋的烤漆板部 分拆除重做,當時鐵皮屋部分是銹蝕部分是被債權人持鐵棒 毀損,工資是正宏泰公司付的,水泥柱部分有用H型鋼補強



。執行卷附下方照片所示水泥鐵皮屋是儲料室,當時屋頂有 銹損,鐵皮牆面完好,正宏泰公司有僱工將屋頂部分重新全 部整修換過,整修工程是在91年底到92年初整個完成。當時 整修新的鐵皮之形狀與顏色與原來差不多」,「(提示執行 卷附鑑價照片?(告以要旨))這是正宏泰公司整修之後之 現況的鐵皮屋,鐵皮屋下水泥柱補強之H型鋼工程款是30多 萬元,鐵皮搭建的工程款我不清楚,因工人請款直接跟公司 會計請款,我不知道款項。儲料槽的水泥牆並無整修,與原 來的相同」等語(見本院9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然 查:
⑴訊之證人丙○○具結證稱:「(你在第一銀行新化分行有任 職過嗎?執行卷附照片是否為你所拍?(提示執行卷附照片 ))我83年8月底我從新化分行轉到左營分行,我在新化分 行負責徵信及不動產鑑估,我有幫慶泰公司鑑估,慶泰公司 有來抵押借款。照片是我拍的,是在83年4月19日拍攝,當 時的現況就是如照片這樣」等語(見本院94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筆錄),且有系爭建物83年4月19日現場照片二幀附於 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民事執行卷可查,而依上開現場照 片所示:系爭640、641建號建物於83年4月19之物狀,為定 著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且具獨立經濟價值之構 造物。次參本院92年度執字第6332號執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 告書及照片所示:系爭640、641建號建物於目前之物狀,亦 為定著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且具獨立經濟價值 之構造物。再審酌系爭640、641建號建物於83年4月19日及 目前之物狀、構造、建材、顏色等特徵幾近相同,足見被告 辯稱:原告所謂有拆除重建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乙節,並 非事實等語,尚非無據。
⑵又依原告提出諸多統一發票,記載品名「主體出料機座加強 鐵架製作」(92年1月)、「鋼構補強工... 補強工程」(9 3年9月6日)、「... 氣壓罐... 水泥閘門」(93年12月2日 )、「雙排鏈條」(93年11月3日)、「側擋輪... 」(93 年2月26日)、「馬達修理」(92年3月5日)、「樓板後段 鋼樑補強... 」(93年9月30日)、「樓板鋼構補強工程... 」(93年9月6日)... 等多項施工項目,有統一發票影本在 卷足憑,其統一發票之品名無一是如原告所主張其自受讓儲 料槽及出料機平台等設備後,自行雇工將頹圮之設備搭建鐵 皮四壁及屋頂,使儲料槽、出料機平台能遮風避雨,達經濟 上使用目的云云之工程重建項目,其工程項目至多僅有補強 工程費用之支出,顯見原告前開主張,要難遽採。況衡諸原 告係以6,000,000元之高價向訴外人慶泰公司購買混凝土攪



拌全套設備乙組(包含系爭640、641建號建物),倘若上開 二建物如原告所主張已達頹圮毀壞,喪失經濟上使用目的之 程度,原告豈有以如此高價向慶泰公司購買之理?是以證人 乙○○前揭所述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之鐵皮部分有拆除重 建之證言,尚與常情不符,難謂此部分之證言無附和原告主 張之情形。又參之證人乙○○為原告之受僱人,其證言並未 經具結以擔保其真實性及憑信性,亦難期其證言之客觀持平 。是以徒憑證人乙○○此部分之證言,尚不足為有利於原告 之認定。
⒉因之,原告主張其簽訂協議書時,系爭640建號建物只有水 泥基礎,其上之鐵皮屋已頹圮毀壞;另641建號建物只有儲 料槽,其上沒有鐵皮屋頂云云,尚不足採。被告辯稱:其主 辦抵押借款之鑑估人員於83年4月19日拍攝之系爭建物與現 今建物相同,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並未經原告拆除重建等 語,要屬可信。
㈣、原告買受系爭 640、641 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時,上開 建物性質上為不動產或動產?原告主張其已取得上開640、6 41建號建物所有權,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 銷本院對上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強制執行行為,有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 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 物而言。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 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 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 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經查: ⑴系爭640、641建號建物自訴外人慶泰公司原始起造後,自83 年4月19日迄今,均為定著於土地上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 ,且具獨立經濟價值之構造物,而原告係於91年9月19日向 訴外人慶泰公司買受之,已如上述,則原告買受之系爭640 、641建號建物,其性質上屬民法第66條第1項所稱之定著物 ,而為不動產甚明。
⑵又查,系爭640、641建號建物並未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則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原告即非上開二建物之所有人。而原 告於購買上開建物後,雖曾雇工補強樓板後段鋼樑、樓板鋼 構或其他鋼構補強工程(如鐵皮屋下水泥柱補強H型鋼), 此有原告提出之建物照片及統一發票在卷足憑,且經證人乙 ○○證述無誤,惟原告於原有建物之外另行增建之補強工程 ,已與原有建物作為一體使用,並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 立性,揆諸上開說明,該增建補強部分尚不得獨立為物權之 客體,而僅屬原有建物所有權範圍之擴張,自仍為原所有權



之客體。是以系爭64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人, 仍為原始起造之訴外人慶泰公司至明。因之,原告主張其因 買賣交付而取得該混凝土設備之動產所有權,其後又因原始 起造行為,使該混凝土設備自動產變易為不動產,因而取得 系爭640、641建號建物所有權云云,要難憑信。 ⒉綜上所述,系爭64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仍為原始起造 之訴外人慶泰公司所有,原告雖於91年9月19日向訴外人慶 泰公司買受之,惟其既未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辦理系爭640 、641建號建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自無從本於買賣關係而 取得其所有權。是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640、641建號未保存 登記建物之所有人,並依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云云,即非 有據。
㈤、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92年度 執字第6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台南縣永康市○○段11 59號地號土地上之系爭640、641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兩棟所 為之強制執行行為;並主張代位訴外人慶泰公司依同法條規 定,請求撤銷同一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台南縣永康市○○ 段1159號地號土地及車行段178之1地號土地上之系爭639建 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一棟所為之強制執行行為,均非有理,應 予駁回。
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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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宏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