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108號
TNDV,94,重訴,108,2006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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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南縣私立聖家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 年1月4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5年1月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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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