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私立成功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