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共捌臺(含IC版共捌片)、如附表貳所示之現金共新臺幣叁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於證據補充:代保 管單乙紙。
二、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 份附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 程度,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被告坦承犯行,犯 罪後之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八臺(含IC板八片), 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本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亦為被 告所有,因其犯本罪所得之物,均據其供陳在卷(見警卷第 二至三頁),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 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三所示之現金硬幣一百元,雖在現 場為警方查扣,且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但既無積極證據證明 此係供被告犯罪所用、預備或所得之物,即無從依法為沒收 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 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鄭秀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94年度偵字第150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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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遊戲機臺名稱│數量(臺)│扣得IC板│備 註 │
│ │ │ │數量(片)│(查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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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賽狗 │3 │3 │蕃茄冷飲店 │
├──┼──────┼─────┼─────┼───────┤
│2 │金銀豹 │1 │1 │蕃茄冷飲店 │
├──┼──────┼─────┼─────┼───────┤
│3 │賽狗 │2 │2 │阿吉檳榔冷飲店│
├──┼──────┼─────┼─────┼───────┤
│4 │火車大滿貫 │1 │1 │阿吉檳榔冷飲店│
├──┼──────┼─────┼─────┼───────┤
│5 │超級大舞台 │1 │1 │阿吉檳榔冷飲店│
├──┴──────┼─────┼─────┼───────┤
│合 計 │8 │8 │ │
├─────────┴─────┴─────┴───────┤
│以上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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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新臺幣)│備 註 │
├──┼──────┼───────┼───────┤
│1 │現金 │2000 │蕃茄冷飲店。 │
│ │ │ │由附表一編號1 │
│ │ │ │、2 之遊戲機臺│
│ │ │ │中取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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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現金 │1000 │阿吉檳榔冷飲店│
│ │ │ │。 │
│ │ │ │由附表一編號3 │
│ │ │ │、4 、5之遊戲 │
│ │ │ │機臺中取出。 │
│ │ │ │ │
├──┴──────┼───────┼───────┤
│合 計 │3000 │ │
├─────────┴───────┴───────┤
│以上均為被告所有,因其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罪所得之物│
│。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新臺幣)│備 註 │
├──┼──────┼───────┼───────┤
│1 │現金硬幣 │100 │蕃茄冷飲店。 │
│ │ │ │ │
│ │ │ │被告所有,查獲│
│ │ │ │時被放置在桌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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