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2963號
TNDM,94,簡,2963,2006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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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
退偵字第1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易供作犯罪集團掩飾 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竟基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連續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4年6月 20日前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大灣郵局所開立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不詳之 代價,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交付上開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印章及密碼等資料,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 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以 上揭帳戶與金融卡作為詐欺犯罪工具,分別(一)於94年6 月20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向洪長吉詐稱其子向地下錢莊 借錢而遭綁架,致使洪長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中 午12時21分,在台北縣三峽郵局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 元,至甲○○上揭帳戶內;(二)於同日下午1時許,以相 同方式,向李書華詐稱其子向地下錢莊借錢而遭綁架,致使 李書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46分,在台北 市士林法院郵局匯款10000元,至甲○○上揭帳戶內,嗣經 洪長吉李書華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案經臺南縣警察局 永康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㈠被害人洪長吉李書華於警詢之指訴。
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
㈢被告於大灣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紙
㈣被告於大灣郵局開戶基本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94年10月31日南營密字第 0941201691號函及晶片金融卡申請書各1件。 ㈥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的存款簿、金融卡 、印章等物均於94年5月底遺失云云。惟查被告遺失物品 卻未向警方或郵報案、掛失,且被告於94年6月7日始向大 灣郵局申領晶片卡,有前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 局94年10月31日南營密字第0941201691號函及晶片金融卡



申請書可證,如非被告將其晶片卡等物交與詐騙集團,該 詐騙集團如何取得,且能知悉晶片卡密碼呢?足徵被告所 辯不足採信。
㈦況參以金融帳戶之申請甚為簡便,除小額之開戶存款外, 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任何人均可自由申請開立使用,若無 其他特殊目的,豈有費事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又一 般人使用帳戶,為求方便明確,以個人名義開立申請,最 為便捷、省事,並具有保障個人權益之功能,且向銀行申 請金融帳戶時,須留存印鑑或設定密碼,其目的即在使該 帳戶只供申請人個人使用,同時防止他人盜用。但若為從 事不法行為,以求隱匿個人身分,避免真實身分暴露,而 遭追緝,始有支付對價,刻意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需要。 再者,社會上以刮刮樂詐財、郵局轉帳詐財、國稅局退稅 詐財、簡訊詐財之案件層出不窮,大眾傳播媒體均有相當 程度之宣導,一般民眾均應有所認知,被告又非毫無智識 之人,對於該不詳姓名之人使用其大灣郵局帳戶之動機, 當可推知係欲從事不法勾當,而被告仍提供其金融帳戶予 其使用,被告顯有幫助該詐騙集利用其帳戶向人詐財之不 確定故意。
三、被告黃全神基於幫助他人連續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而出售帳戶 ,核其所為,係犯第339條第1項連續詐欺罪之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之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係為不法利益,被害人所受財產 損失尚非嚴重,及其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又大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 戶之存摺及金融卡等物,雖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 惟未經扣案,且已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無法證明 尚屬存在,且非屬違禁物,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 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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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